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建州70周年和旅游旺季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州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随着建州70周年庆祝活动的临近和旅游旺季的到来,人员流动日趋密集,商品和服务需求日趋旺盛,市场交易日趋活跃。为合力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州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全州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杜绝价格欺诈行为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经营活动规范有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全州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和行业自律,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和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标价签,注明经营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和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信息,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收取服务费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的方式应当清晰明确,要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不得强制收费。
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全州经营者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有强制代收任何费用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各商场、超市、市场、卖场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合法合规促销,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欺诈和误导消费者。
四、各客运车辆、出租车、公交、高速公路等经营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涨价、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发生。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单位、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各旅游景点景区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景区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六、各停车场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放置或张贴标明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限、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车主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七、各餐饮行业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不得利用模糊标价、虚假标价、虚假促销宣传以及两套菜谱、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低标高结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采取抬高等级变相提高菜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八、各酒店、旅馆、民宿(客栈)行业经营者要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不得散布涨价谣言,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只标线上价格线下不标价;不得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在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九、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者,要加强旅游旺季和建州70周年节庆期间物资调运储备,确保各类物资及粮油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对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政策规定的,最高可处 5000元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处 200 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的,可处 300 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0 万元以下罚款。
州、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强监管,依法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对发现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各经营者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凭证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