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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05-26 15:57:54 海南州司法局 点击:[] 字体: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复决字〔2025〕5号

申   请  人:史某某,男,汉族,兴海县唐乃亥乡某某村,公民身份号码:63252419870425****。

申   请  人:张某某,男,汉族,兴海县唐乃亥乡某某村,公民身份号码:63252419871029****。

被 申 请人: 兴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于2025年4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职申请书》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对上鹿圈村委会村务信息未公开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 请 人称:申请人系兴海县唐乃亥乡某某村村民,在本村生活、居住多年,自始至终属于本村集体组织经济成员。现因“黄河羊曲水电站建设项目”建设,某某村的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为了解相关情况,于2024年11月20日向上鹿圈村委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申请公开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上鹿圈村委会已于2024年11月22日签收上述材料,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复,遂于2025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邮寄《履职申请书》等材料,请求其履行法定的村务公开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签收材料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申请依法履职,请求调查核实上鹿圈村委未依法进行村务公开行为,因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和决定,已经超过法定的履职期限。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村务公开申请表》;2.《履职申请书》;3.中国邮政邮单、物流查询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兴海县唐乃亥乡鹿圈村被征收情况,相应内容已经公开。2024年11月14日,申请人分别向海南州自然资源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兴海县人民政府等单位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2月20日向兴海县林业和草原局就“上鹿圈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等十项内容。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史某某、张某某你二人于2024年11月14日,向兴海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其中第三项内容为“大中型水电站建设项目征地补偿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向你公开项目单位编制的黄河羊曲电站建设项目移民征地规划报告(节选)、羊曲水电站建设项目唐乃亥乡某某村房屋附着物公示表(终表)信息(见附件2、3)。四、其他信息具体可咨询青海省移民安置局、海南州移民安置局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附件:1.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河羊曲水电站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区停止新建项目禁止迁入人口的通知》青国土资土〔2009〕*号文件;2.黄河羊曲电站建设项目移民征地规划报告(节选);3.羊曲水电站建设项目唐乃亥乡上鹿圈村房屋附着物公示表(终表)。该文件通过顺丰速递(邮递单号:SF0263812056525)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C座302室张某某收,电话1*8730。根据快递显示该快递于2024年12月2日9:21分签收,“经客户同意,快递已放在(302)前台,如有疑问请电联快递员尚某某135*7235)”。该二人对于兴海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答复内容不服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驳回复议请求。因此对于本次某某村征地情况、公示情况等,该二人对相关内容是知晓的。二、申请人就补偿事宜多次信访,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获得补偿事宜协调村委会等部门予以处理,村委会不存在村务不公开的情况。本案申请人史某某于2024年12月1日出具《息访罢诉承诺书》,写明:“我由于补偿款问题多次上访,现由于我当时户口分户时提供的资料不实,现已知情唐乃亥派出所合并户口一事是正确的,符合相关政策。为此造成一系列补偿款问题的上访,现已知道自身方面存在的问题,今后本人保证同一问题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或上访。若再上访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过鹿圈村村委会核实:唐乃亥乡某某村村民史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3252419870425****,2011年入赘源县日月乡某某村,同时将户口迁往入赘地,后因移民搬迁将户口迁回某某村,实际不在本村居住;村民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3252419871029****,2004年全家迁回原籍(甘肃),户口未迁出,只留户口在某某村,为某某村空挂户。2024年某某村商议分配村集体线下851亩土地补偿时,经全体村民商议后决定,本村的空挂户、外出入赘女婿、出嫁女不参与此次分配,并在集体土地分配方案公示表确认签字后进行了分配。该分配内容已经在村委会予以公示,不存在村委会对于村务未公开的情况。因此对于申请人存在的情况村委会已经说明,对于补偿的情况村委会也已经公示,且对于征地安置更多的内容,兴海县移民局全程予以监督,确保相关内容公开,不存在村务信息不公开的情况。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多份资料予以比对,发现目前本机关收到的《履职申请书》《村务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文件上的签名各不相同,请复议机关对此予以查明。综上,由于申请人多次申请信息公开和信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获取的信息以及村委会对于村务公开的情况已经予以告知,不存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的情况,鹿圈村村委会的补偿款分配事宜,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在村委会已经公示,也不存在村务信息不公开的情况。请依法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兴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兴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办件);3.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信息公开答复书》;4.《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河羊曲水电站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区停止新建项目禁止迁入人口的通知》(青国土资土〔2009〕*号);5.《黄河羊曲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6.《羊曲水电站唐乃亥乡上鹿圈村房屋附属建筑物公示表(终榜)》;7.《兴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答复意见》;8.《息访罢诉承诺书》;9.《情况说明》;10.会议记录照片;11.顺丰速运邮单;12.《信息公开答复书》;13.兴府复决字〔20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4.《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函》;15.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截图、邮件轨迹查询信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方式向上鹿圈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表》(邮单号:1002939132537),申请上鹿圈村委会公开“村集体水电站淹没区域的两块村集体土地(分别为851亩和192亩)村集体对于上述土地的分包分配方案;对于上述土地分包分配方案的村民会议决议或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其依据”等信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显示某某村委会于2024年11月22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对申请人予以书面回复或提供资料。申请人遂于2025年1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某某村委会以书面形式公开《村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单号:1396463824522)向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经查询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物流信息,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17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务重大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某某村村民,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被申请人对辖区内村务公开事宜,具有依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县人民政府就申请人反映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履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布职责的期限未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之规定,被申请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直至2025年4月9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仍未就该《履职申请书》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15日向申请人书面作出答复并邮寄申请人,不再责令履行。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