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南府复不受字〔2025〕2号
申 请 人:范某某,男,汉族,贵德县河西镇某某村,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800810****。
被 申 请人: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南某某某,系该支队负责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9月6日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632500290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632500290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同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处签名、签署日期、按捺指印,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6日知悉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应于2023年9月6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范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