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征求《海南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州各单位,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南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
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阅,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州优化生育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欧立红
联系电话:158******8848
附件:海南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南州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4年4月7日
海南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
实施方案
(意见征求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2022〕19号)精神,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进一步完善生育、养育、教育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州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0/10万、7.5‰和9‰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3.8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规范,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相适应,人的全面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取消生育相关制约措施。依法贯彻落实《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政策衔接。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改革完善再生育服务制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三孩政策实施前后奖励扶助和制约处罚措施的衔接。建立健全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切实把生育政策调整引发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州委组织部、州卫健委牵头,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信访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科学制定“十四五”时期养老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各县政府要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简化生育服务办事流程,落实生育登记等服务事项网上办、跨省通办。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强化老龄健康管理和服务,加快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设施建设。(州卫健委牵头,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人口监测预警分析。完善人口监测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依托大数据平台,整合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健全人口监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卫健委牵头,州教育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统计局、州医保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4. 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以助产机构为抓手,有效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约谈通报五项制度。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水平,减少妊娠风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保障母婴安全与健康。(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各级综合医院妇产科建设。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配备急需救治设备。推进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儿童救治能力建设。州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新生儿疫苗接种率。所有县确保在城区所在地至少有1所医疗机构开展住院分娩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开展住院分娩业务。开展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妇幼健康门诊建设。到2025年,州县两级原则上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妇幼中医药服务,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均保持在90%以上。加强对儿童青少年眼保健与视力检查,以及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后期跟踪与管理。(州卫健委牵头,州财政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多部门联动协作,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逐步将多种遗传代谢病等纳入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州卫健委牵头,州财政局、州医保局、州残联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7.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州发改委、州卫健委牵头,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建局、州银保监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大力发展普惠托育。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基础、社会为依托的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0-3岁婴幼儿服务体系,保障服务供给。加大公办托育服务能力,支持以县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落实托育机构税费减免政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建立托育机构保险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购买综合责任险。(州发改委、州卫健委牵头,州税务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各县政府应按照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3.8个的标准,结合社区、幼儿园等布局,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新建幼儿园应同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幼儿园改扩建时,有条件的安新增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各县可依托公办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成具有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平台或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平台。(州卫健委牵头,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州支持建设普惠托位不少于1730个。推进家庭托育服务规范管理,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为家庭照护、隔代照料、互助式照护提供支持。(州卫健委牵头,州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综合监管和示范带动。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青海省标准,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州卫健委牵头,州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12.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为进一步提高生育水平,从2024年1月1日始,夫妻双方以及生育子女的户籍均在本州,生育第二个和第三个及以上的家庭,由子女户籍所在地分别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和2000元。第二胎及以上为多胎生育的,按照子女数发放。补助资金按照州县两级2:8比例承担。(州卫健委牵头,州财政局及各县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有关保险制度。完善生育三孩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州域内生育子女的职工,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18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配偶护理假在规定的15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0-3岁父母育儿假在规定的15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婚假在规定的15天的基础上增加5天。(以上假期不含法定节假日)。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稳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负担。对不落实相关优待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或处罚。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完善新生儿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州卫健委牵头,州妇联、州总工会、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及各县党委和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落实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在家庭人口增加后调换公租房房源。已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在本州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每年)可提取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36000元),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由现调整额度基础上上浮20%。(州税务局、州财政局牵头,州卫健委、州住建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完善学校布局规划,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持续提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收费政策及规定的行为。(州教育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义务教育更加优质均衡。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扩大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妥善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学生校外培训和家庭教育支出负担。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实行“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全覆盖。(州教育局牵头,州市场监管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依法禁止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保障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待遇。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州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婚育的社会价值,加强对适龄人群婚恋观、家庭观的教育引导,大力倡导适龄婚育,鼓励夫妻共担养育责任。传承良好家风家教,倡导婚事新办简办,引导群众摒弃婚嫁陈规陋习。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州卫健委、州妇联牵头,州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9.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加强法制保障和服务管理,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州卫健委、州司法局、州妇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建立定期巡防制度,实现“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就医绿色通道“三个全覆盖”。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原则上每个县要有1所“暖心家园”,倡导全社会关心关爱计划生特殊家庭。(州卫健委、州民政局及各县党委和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推动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有效衔接。
(二)加强综合协调。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健康知识普及等方面作用,开展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全州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崇尚新型婚育文化、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结合实际,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州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落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加强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新问题、新情况。各县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州委、州政府专题报告优化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等人口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