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180000019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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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
所属主题: | 政策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海南州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的 通 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3月18日
海南州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突出殡葬基本服务公益属性,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43号)、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12〕266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动我州绿色、阳光、惠民殡葬发展,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人民群众群众幸福跃变。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探索殡葬改革发展的新举措、新途径、新方式,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推进殡葬改革的主导作用,加大基本殡葬服务和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落实部门协同监管职责,注重发挥好市场调节作用,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
3.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城乡殡葬工作共同发展。
三、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在海南州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地殡仪馆遗体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 具有海南州户籍的城乡居民;
2. 驻我州的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3. 长期在我州当地寺院驻寺的僧侣;
4. 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
5. 经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费项目。每具遗体火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包括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设备火化费、三天内(含三天)遗体存放费、三年骨灰寄存费(不含骨灰盒)。
各项免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补贴节余不退,超出自理。自运遗体或选用其它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部分,由丧属或单位自理。
四、经费保障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州、县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无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州、县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该项费用纳入预算,年终据实清算。
五、费用免除方式
1. 各县殡仪馆在丧属或单位办理结算殡葬服务费时,直接办理免除手续,按实际选用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执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承担,并由县民政局按季度预拨一定经费,季末逐一核实结算,年底统一结清。
2.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需出具亡故者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死亡证和相关证件原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军(警)证、僧侣证等)到各县民政局办理应免除的费用。
3. 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在省内其他各地和省外异地火化遗体的,丧属持火化手续、户籍证明、丧属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当地民政局提出申请,办理退回应减免的费用。
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费用,由各县殡仪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由丧属自行负担。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实施殡葬惠民政策,是州委、 州政府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殡葬惠民政策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经费投入,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全州惠民殡葬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殡葬服务机构严格履行职责;财政部 门要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公安、发改、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意见》,切实做好惠民殡葬政策落实。
(三)完善政策措施。各县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操作办法和具体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落实本《意见》规定免费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免费项目,提高补助标准,不断提升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水平。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8日。原2022年11月25日印发的《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海南州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22〕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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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