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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海南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州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4日           

海南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全面提升海南州“专精特新”优质中小企业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在细分领域精耕细作,加快特色产业集群做优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工信中〔2025〕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省级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管理,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州财政局根据省、州级年度预算情况,审核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分配计划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管检查,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受理,指导优质中小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核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并会同州财政局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数字化赋能、质量品牌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专精特新能力提升、增资扩产、小升规、拓市场、贷款贴息、厂房租赁费补助、展会补助及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

(一)支持“专精特新”能力提升。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采购并使用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列示的重大装备产品,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项目。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具有“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特征的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和软件应用项目。

(二)支持创新能力提升。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成果转化,加大研发投入等。

)支持质量品牌建设。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商标注册、创建企业品牌等。

)支持服务业务能力提升支持服务机构围绕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人才培训、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等服务,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强化激励引导。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入规纳统、争取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得名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欧盟有机认证、地理标志证明、有机认证、香港STC优质“正”印认证。

(六)支持增资扩产。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增资扩产,加快推动项目落地。

(七)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支持优质中小企业降低厂房租赁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参加展会补贴,扩大企业销售规模,拓展对外销售渠道,推进我州优质中小地方产品和企业“走出去”,增强优质中小企业自我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九)支持贷款贴息。重点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生产产品销路广、市场前景好、产值增长快,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的中小工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根据省、州关于促进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决策部署,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要求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印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支持的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园区基础设施和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或弥补行政经费不足,以及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系统中存在未整改销号的行政处罚事项,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欠缴各类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本金及其收益的企业及相关机构不得申报。

 专项资金支持采取后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不含奖励类项目)。按照支持范围,企业在“专精特新”能力提升数字化赋能、创新能力提升、质量品牌建设、奖励类、贷款贴息、厂房仓储设施租金补助及展会补助中可以叠加申报。其中:“专精特新”能力提升中产生固定投资项目与首台(套)首批次补助项目不能同时申报。

(一)后补助。“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至2026年(2024年完成验收的项目2025年补助,2025年完成验收的项目2026年补助,2026年完成验收的项目当年补助),依据项目建设完成后核实的固定资产投入凭证(不包括土建投资,发票等投资凭证必须是建设期内开具的方为有效),以“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5%的比例,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重点支持数字化水平提升项目,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应用新一代技术,实施具有“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等特征的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技术改造、软件应用项目,建设周期为2024年至2026年(2024年完成验收的项目2025年补助,2025年完成验收的项目2026年补助,2026年完成验收的项目当年补助),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每个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3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重点支持首台(套)首批次补助项目,2025年、2026年中小工业企业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和采购使用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列示的重大装备产品,按照不高于技术引进、设备购置等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申报2025年、2026年项目的投保时间分别为2024年、2025年至项目申报日内签订的保单(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对获得国家级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重点支持数字化赋能项目,2025年、2026年对进行数字化转型并数字化评测达到一级、二级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的补助。重点支持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面向研发投入强度较高、技术创新性突出、发展绩效显著、研发团队和基础条件好,2025、2026当年开展研发中心建设、生产设备升级改造(自主研发)、先进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等单项创新活动,研发费用超过10万元且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工业中小企业,每个项目按照研发投入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的项目,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依据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文件、名单等予以确定。在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同等奖励,对2025、2026年期间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30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2025年、2026年当年内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要求,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注册有效商标且有相关产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对申请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获得名次企业,在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同等奖励;对新增就业且核心社会保障缴纳超过3个月的、给予不高于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分别给予不高于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获得欧盟有机认证、地理标志证明、有机认证、香港STC优质“正”印认证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贷款贴息。对企业2025年、2026年内新增的单笔5000万元(含)以内的商业银行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不予重复支持。

(四)补助类。对企业2025年、2026年内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且正常运营的优质中小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付厂房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助(租赁的附属办公用房租金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因经营需要,在省内及省外租赁仓储设施且实际投入使用的,参照标准化厂房租金给予补助。对参加省内外各类展会的优质中小企业,按实际产生费用(物流、展位)的100%给予补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物流、展位补助的不再享受),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遴选提供数字化水平提升、技术创新赋能、质量优化、专项培训、企业培育,助力优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全流程咨询服务机构,遴选承担申报项目资料复核、实地复核、对核查项目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及完成与项目审核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遴选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用和参与中(终)期绩效评估费用等总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即企业(单位)向其注册登记地区县级工信部门申报。县级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上报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和州财政局。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包括申报资料复核、实地复核),对通过核查的项目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产生的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对项目复核及组织专家评审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企业(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予以取消。

第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州财政局依据分配计划按程序下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谁申报、谁监管的原则,各县工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项目日常监管。申请补助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健全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新增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论证、立项常态化机制,加强项目储备管理,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入库一个的原则,统筹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征集、立项、评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由州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财政资金支持行为过程和产生的最终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  各县财政、工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规定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州财政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第十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财政和工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配合的企业,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责令其停止使用专项资金,并由各县政府按规定追回。

第十  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企业,州财政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和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  本办法由海南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海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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