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48170/2020-01196 | 发布机构: | 海南州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2-01-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南政〔2020〕89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索引号: | 015048170/2020-01196 |
发布机构: | 海南州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22-01-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南政〔2020〕89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继续有效部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HNFSA00-2020-0001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州政府以2018年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18年清理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经州政府党组2020年第23次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29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失效。予以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实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改,在修改完成前继续有效。由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州政府审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三、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州政府。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9件)
2. 海南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3. 海南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2件)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