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互动交流> 书记信箱 > 信件内容

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共和县法院受理案件处理效率的问题
来信人 罗** 来信日期 2016-12-18 16:25:08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尊敬的书记:您好!在您百忙之中打扰你实在抱歉,我叫罗昌明,西宁市湟中县人,事情是这样的,在2016年3月本人向共和县法院提交了一起商品房合同租期未到,房东时均元又将房屋私自租给其他人,谋求暴利,并将我的餐厅强制拆除装修及强行将餐厅停止营业,并将餐厅内所有物资私自搬出,不知去向的案件,但是时至今日次案件自始至终没有给我们一个结果,我每隔几日便向法院相关人员咨询,但是每次都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马上要到2017年了案件也十月有余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给予解决,那怕是给个准确的时间也行啊,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关注一下此事,感激不尽。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海南州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17-02-21 09:33:09
办理结果

罗昌明,你好: 关于反映“共和县法院受理处理案件效率”问题,经共和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共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了罗昌明与被告时均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史明林使用简易程序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擅自将出租给原告的房屋收回,并将房屋内的物品搬离存放,导致双方矛盾扩大。为此,原告向共和县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多收取的房屋租金6667元,承担违约金3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的装潢损失及财产损失74426元;被告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361548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情变得复杂,在简易程序的法定期间内无法审结,后于2016年6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将该案转入普通审理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理。 2016年9月26日,该案经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于9月2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61548元;被告认可自己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只承担违约金30000元。经共和县法院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6年12月28日,共和县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时均元向罗昌明支付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30000元、租金5439元、经营损失48000元,合计83439元;二、被告时均元向罗昌明返还其从出租屋内搬离存放的全部财产物品。当日已对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判决书,现该案正处上诉期。

信件评分
信件评分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