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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海南州金鑫花园小区物业乱收费
来信人 东** 来信日期 2018-01-23 15:28:25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海南州金鑫花园小区向业主收取一年300元的停车费,严重违反我国《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 你物业为什么要向业主收取费用,请相关部门彻查该物业。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海南州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18-03-20 09:46:27
办理结果

网民: 您好!关于反映“金鑫花园小区物业乱收费”问题,经共和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青海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7]597号)第六条第五款“政府定价以外的其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金鑫小区80%的业主与金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于2017年7月15日在共和县发改局备案登记,收费标准1元/天为停车服务费(其中停车服务费含:停车场车位划线、门禁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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