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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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海南州金鑫花园小区物业乱收费 | ||
来信人 | 东** | 来信日期 | 2018-01-23 15:28:25 |
信件索引号 | |||
信件内容 |
海南州金鑫花园小区向业主收取一年300元的停车费,严重违反我国《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 同时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 你物业为什么要向业主收取费用,请相关部门彻查该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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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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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海南州人民政府 | 回复日期 | 2018-03-20 09:46:27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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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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