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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待遇问题》再次申诉
来信人 ** 来信日期 2016-08-19 0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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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关于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待遇问题》再次申诉 您好州长,我于2016年2月25日给您去信并信息公开,2016年4月8日得到您的回复。遵照您的回复我立即打电话与同德县老干部局王局长联系了,王局长要求我与人事局沟通,我带着同德县政府所需要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手续,从山东威海专程去了同德县,来回行程近六千公里。我在同德受到了该县人事局朱卫东领导的热情接待及后续帮助,在此我表示诚挚的感谢。经过四个多月几十次沟通,我刚得到了同德县政府最终答复:“自2016年4月份开始,对我母亲给予月393元及外地居住加10元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我其他合理申诉不予与理会。至此,对于您在州长信箱给予我的公开回复及同德县政府的决定有不合理之处申明如下: 一、您在回复中说明”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之第四条规定,同德县出于对革命前辈的关心,对张洪盛同志按照退休计发了百分之七十的退休费,给予退休待遇。“事实是,同德县组织部以发函的形式在1984年给我们答复”按我省的规定,张洪盛同志可享受生活费,即原工资的70%。”然而我父亲于1976年去逝了,在我父亲生前没有发放一分钱,以后也没有补发一分钱,更没有丧葬费,根本就不存在“按照退休计发了百分之七十的退休费”一说,所以与事实不符。 二、既然档案查到及所有材料证明我父亲是1944年3月参加八路军的老干部,按照国家的明文规定理应是离休干部,至于对我母亲执行“同德县老干部局根据青海省已故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相关政策,给予发放遗属生活费”。显然是不符合政策和公正。 三、您回复所述“按现行政策,本人去逝后,其遗属可提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这期间其家属一直未与同德县相关部门联系,提出申请。”事实是,我于1984年同德县工交部,组织部及信访局都去过信要求解决遗属待遇问题,均得到该县三部门的公函及回信了。我于1985年去了一次同德县,由时任信访局长贾生昌接待,该同志当年调海南州信访局长,我在同德县住了7天,安排我的食宿及单程费用回威海。所以,不是其家属一直未与同德县联系,是该县政府没有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我为此漫漫信访路三十多年,我父亲做为我党的老党员,老军人老干部的待遇及遗属问题始终不予解决,对于同德县政府执行国家政策的及落实政策力度,我深表遗憾。据此事实,我1984年开始为此信访,2016年2月又给您信箱写信,而同德县政府决定从2016年4月开始发放与理不公,延误政策落实时间责任不在我方,理应从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之日起补发离休遗属生活费及相关费用。 四、国家政策早有规定,属于落实政策范围内,给予信访人员解决路费及食宿,如果不是政府部门相约,给予解决单程费用。我2016年4月去同德县政府提交,证据及资料,该县也没有按照政策做到。 敬请州长明查,给予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及我们的合理诉求为盼!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工业园14号 电话:130******5138 张恩坤 QQ:495257211@qq.com 申诉类(公开) 2016年8月17日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海南州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16-12-07 09:48:28
办理结果
网友!你好: 关于反映“关于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待遇问题”问题,经同德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详细查阅了(1984年)会便组字第11号便函,文中明确提出“张洪盛同志于1962年本人申请退职回家的”,不属于退休和离休范围,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鉴于您父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您母现年事已高,生活有困难,同德县人社局经局务会研究,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给予吴玉芝同志按现行标准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6年4月起执行。 您所提到来同德路费问题,同德县人社局明确强调,只需将您母亲相关资料寄来同德县人社局即可,您来同德县递交资料是您个人行为,一切费用本应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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