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申请人:廖菊芳(张堃母亲) 身份证号:41010*******026 联系电话:138******2888 被申请人:青海省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南公交直认字(2014)第52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予以重新划分。 事实和理由: 1 青A27850(甘N1208挂)事发时严重超载,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经本人及代理人调查得知,该车额定载重25000KG。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发时该车所载的货物总重是24700KG。而在事发当时,车上装载的为中电投西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生产的太阳能板共50箱。每箱装有太阳能板26块,每块净重19KG,也就是说每箱太阳能板的净重为19KG乘以26块等于494KG。每箱净重494KG乘以50箱等于247000KG。单从以上数据来看,与责任认定书认定的数据一致。该车事发时也并未超载。但责任认定书只认定了所装载货物的净重,并未计算装载货物的木制框架加硬纸板包装箱的重量。经本人及代理人调查得知:每个木制框架的重量在20KG左右,每个纸箱的重量在15KG左右,那么50个木制框架加硬纸包装箱的总重量就是(15KG+20KG)乘以50个等于1750KG。也就是说事发时车上所载货物总重应该是24700KG+1750KG=26450KG,明显已经超载,造成车辆超重,刹车效果下降,正常减速减不下来。 2 青A27850(甘N1208挂)事发时严重超速,亦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经本人及代理人调查得知,国道109线多处限速50KM/H,40KM/H,事发路段限速仅为40KM/H。青海G109线5.31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青A27850(甘N1208挂)事发时计算的行驶速度为58KM/H。很显然,青A27850(甘N1208挂)事发时严重超速,绝不是认定书认定的所谓“正常行驶”。另外,认定书所依据的由青海省青海湖公路路政执法大队于2014年10月2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说明国道109线全段限速为90KM/H。此“说明”极不真实。 3 青A27850(甘N1208挂)越过道路中间黄线,撞上豫AF787P。事发地点视线开阔,车流不大。在其正常行驶的车道内并没有刹车印记,而是到了对向车道(也就是其逆行车道)才出现了刹车印记。从青A27850(甘N1208挂)的刹车痕迹推断,明显不是正常的驾驶方式。而这种不正常的驾驶行为,很有可能存在疲劳驾驶,甚至酒驾,毒驾。但事发后交警队只对身受重伤的张堃(豫AF787P驾驶员)在医院抽血检测(结果张堃正常),并未对青A27850(甘N1208挂)驾驶员进行任何检测,是否存在偏袒和包庇。 4 申请人曾向上级机关申请过道路交通认定复核。复核结论(南公交复字2014第009号)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责令海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但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二次事故认定也就是(南公交直认字(2014)第52号)任然判定豫AF787P驾驶员张堃负全责,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有失真实性,存在严重不公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出具的:南公交直认字(2014)第52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严重不足以及有失真实性,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公。请求尊敬的领导们和有关上级机关重新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查清事实真相,对责任予以重新划分。 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及上级机关能为我们主持公道,在此我代表张堃及全家人表示万分感谢!谢谢了! 申请人:廖菊芳(张堃母亲) 身份证号:41010*******026 联系电话:138******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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