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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2017年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经济补助的问题
来信人 刘** 来信日期 2018-09-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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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在这举国同庆的日子里打扰你休息,实在是抱歉,在这里祝您国庆愉快!我是一名直招士官,2012年8月入伍,2017年12月退伍,服役五年四个月,中士退役,根据青政办【2013】211号文件,经济补助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而我在今年的10月3号领到了这份钱,不过遗憾的是这钱是按义务兵发的,我咨询县里,县里告诉我说省厅说的中士按4年发我直招士官没有当义务兵要除去2年,我想问一下领导我们有这样的明文规定吗?作为一名大专生一名直招士官现在都变成我的不是了,当了五年多和当两年一样,如果有明文规定直招士官要除去2年,那请麻烦拿出来看看,如果没有那请给个合理的说法,本来家境贫寒,常年欠账,等着这钱救急,领导什么钱都能少,辛苦钱不能少!望领导能够给予解决,在此感谢人民领导了!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海南州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18-10-25 11:49:30
办理结果
刘洋先生: 您好!关于反映“2017年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经济补助”问题,经兴海县民政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民办(2016)13号〕规定:一是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问题。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义务兵按2年计发、下士按3年计发、中士按4年计发、上士按5年计发、四级军士长按6年计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执行发放标准及补助范围不统一,现明确如下:1.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以士兵退役第二年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2.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提前退设的(包含家庭变故或全程退役),本期不予计算自主就业金年限,只兑现已服满年限相应标准。二是关于招收士官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问题。招收士官是指按照规定招收普通高等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招收士官进入部队后从下达士官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招收士官未服义务兵,因此,招收士官不计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已服满规定年限标准予以发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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