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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海南州社保局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申诉信
来信人 夏** 来信日期 2022-03-24 08:34:38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尊敬的州长您好 我是原海南州公安局职工,于2021年7月调离海南州工作,在2022年1月20日将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在转入单位录入养老保险时发现,2016年个人养老保险“当年月缴费基数”算错,养老保险无法转入调入单位,本人多次联系海南州社保局工作人员请求改正算错的2016年基数,但是海南州社保局工作人员以主管养老工作人员不在、审核2016年养老基数工作人员不在或是让主管养老基数人员联系我后无下文,多次推诿扯皮,逃避责任,不予办理,本人自2022年1月20日至今已10多次与海南州社保局沟通,但最终无果,无人给我办理我的诉求。 自知州长工作繁忙,不应为如此小事给州长增添工作负担,但本人已多次沟通后无果,现已走投无路,群众之事无小事,但海南州社保局也确实不应该为本职工作影响海南州委州政府的良好形象,再者说,审核年度养老基数本就是海南州社保局本职工作,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过不可怕,可怕的是明知错而不改,本人怀着忐忑的心情向州委州政府写出求助信,盼相关领导引起重视,解决本人诉求为盼,感激涕零。 由于图片无法上传,您无法看到相关情况,但一直在我手机里保存,若有人联系我,我可以及时提供。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海南州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2-05-07 09:25:05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海南州社会保险服务局调查,您反映的2016年“当年月缴费基数”错误,我单位不存在不为您办理的问题。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57号)要求,“第二十条规定: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会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特殊业务申报表》”。我局在转移中发现您2016年缴费基数有误后,经办人员第一时间一次性告知您所在的原参保单位州公安局,需要提供修改数据的相关程序、所需的相关资料。同时也已通过电话联系就修改您2016年基数的程序、流程,一次性告知了您本人。您的两次电话咨询,我单位经办人员均耐心细致地为您进行了解答,认真详细的与您沟通了相关事项。2022年3月18日我局经办人员又多次电话联系您本人,想要解释目前经办滞后的原因,但您均未接听。修正年度缴费基数涉及工资待遇等切身利益,必须由原参保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工资花名册等材料;矫正年度缴费基数资料也必须经您所在原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后,才能按照程序办理,以防基金的不合理流失和弄虚作假及违规操作。但截止目前,我局一直未收到您所在原参保单位州公安局关于修改您2016年缴费基数的相关核算资料,您本人也从未前往我局办事大厅说明自己的实际情况,或了解我单位无法修改您缴费基数的具体情况,上述原因导致我单位单方面无法修改并办理。 我局承诺在收到您所在原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将第一时间为您办理相关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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