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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索南本作风问题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22-06-10 10:07:41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共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该单位公职人员,索南本,身份证后四位0037,利用其单位相关证明2018年4月18日在利信公司办理贷款35000,用于共和县安居家园小区房屋装修,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拒不归还违反廉洁纪律,不按实际情况,其贷款逾期后,联系其本人拒不处理欠款,联系单位,单位不管,其用单位证明信用贷款,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并称自己副业与朋友合伙投入2015年开办的超市分红5-7万一年表示还贷无压力,望领导详查公职人员到底能否在外经营副业?国家在多地区严厉打击整治公职人员带头逃废债行为。“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公职人员,一律不予评优评先、提拔晋升;对规定期限内拒不偿还金融债务、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司法部门移送。索南本其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蔑视法律。希望相关部门进行严肃调查处理,现在已经严重损害了我们投资人的利益,希望相关部门能严查此事!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海南州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2-06-27 10:13:08
办理结果
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共和县公安局调查,一、信访人诉求信访人张某反映的共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职人员索某某(632521xxxxxxxxxxxxx,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黄河南大街 24-19号)。2018年4月18日利用其单位的相关证明在利信公司办理贷款35000元,用于共和县安居家苑房屋装修,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拒不归还,违反廉洁纪律,其贷款通期后,联系本人拒不处理欠款。二、信访问题和处理情况现对于信访人张某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经审查:索某某系我局交警大队警务辅助人员,其在2018年4月21日分别与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授权人)签署了协议编号20180421D1909J8R9_01 的《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与王晓婷签署的协议编号为 20180421D1909J8R9_01的《借款协议》 及与湖北海客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编号为20180421D1909J8R9_01 的《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 (一)经联系信访人张某、被信访人索某某二人,二人均认可该协议及 35000 元借款事实。张某提供的凭证中索某某已还借款 13000 元,索某某自述还款 32000 元整,因银行系统原因未提供还款凭证。 (二)信访人张某反映的索某某用单位证明信用贷款事项经过我局核查共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手 2018年4月15日出具索某某的工资收入证明,系索某某工资收入的真实反映,非虛假证明。 (三)信访人张某意愿只需索某某还 21173.28元的借款本金即可,利息免除。 (四)索某某自述已还款 32000元,但无法提供还款凭证,若能够把账目对清,本人愿意还剩余款项。经查,信访人张某与被信访人索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民问借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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