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本人于2023年4月19日将青海莫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至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5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未在注册地找到被投诉对象”结案。本人不服,逐申诉。本人认为:关于投诉举报中止调查的理由是未在注册地找到被投诉对象,并不能证明其没有违法行为而免除对其查处的法定职责。况且,被举报人的公司还在正常运营中。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积极做到以下几点: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包括要求第三方协助等,避免声称无法联系当事人,而被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仍持续进行;2、对举报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行为明显的举报,在当事人无法联系但可以通过走访第三人等手段查清案情的,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办理“零口供”案件。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不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就中止调查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其中止调查决定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规定所载情形。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知道是“异常经营”不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对于投诉举报结果也未告知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对于已经证实经营异常的违法行为,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直接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亦可公告送达,逾期未改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1-10万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亦可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处罚被举报人。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早就知道被举报人经营异常而不立案查处的行为已然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涉嫌包庇”。综上所述,本案中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明录,明知被举报人“经营异常”而不立案查处。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即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属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望相关部门支持本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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