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
经海南州国家税务总局共和县税务局调查,现将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您于2025年7月10日反映您本人在天宝家园购房已多年,现急需办理不动产权证。在青海省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只领取过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没有领取过契税发票。现找开发商索取发票不予受理,希望能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尽快办理不动产手续的信访事项,我单位于2025年7月11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我局于7月11日与您取得联系,详细询问具体情况:您曾与房地产公司有过协商,业主将契税款交给房地产公司,由房地产公司代业主缴纳契税并取得契税发票,您方表示已将契税款交至房地产公司,但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将契税发票交于您本人。
我局于7月11日与青海省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得知此房实际业主为达某某,当时房地产公司与业主协商,决定由房地产公司前往税务局替全部业主代缴契税并领取契税发票,并在会计账目中给每位业主作其他应收款科目,等业主将契税款交给房地产公司后,房地产公司将契税发票交给业主,并在会计账目中冲销其他应收款。房地产公司反馈当时相关业务代办人为公司前员工,现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核实当时情况,且目前业主达某某未交契税款,因此其他应收款科目一直未做冲销处理。
我局核实完双方情况后,派专人翻阅2015年契税票证资料,并未查询到达某某的契税发票原始档案,房地产公司也无法提供当时代缴税款明细记录。
我单位工作人员针对您提供的与房地产公司有过代办协议情况,询问是否可以提供此笔款项的转账记录,由我单位工作人员去协调房地产公司提供已开具的契税发票,但您方表示购房时间过长,银行卡数多,已忘记如何转账给房地产公司,现无法提供任何转款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并未委托任何单位代收契税,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契税,并不是严格意义的税款,购房群众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属民事经济纠纷。
现将受理信访事项答复如下:税务机关只能对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追缴税款,因购房环节的契税纳税人不是开发建设单位,税务机关无法向开发建设单位追缴购房群众的欠缴税款。对于您与青海省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政府部门代位追缴后退还购房人的方式解决。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共和县税务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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