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教育局关于征求《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躬耕教坛,奋勇争先,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快海南教育现代化发展。州教育局修订了2008年印发的《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南政办〔2008〕109号),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10日前向州教育局教育科学研究院反馈。
联系人:马玉强 联系电话:131******1314
海南州教育局
2024年4月29日
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州委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全面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州委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高
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教师激励制度,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加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力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全州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和幼儿园专任教师。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育督导、教科研、电化和教育装备、教育评估监测、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等教辅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且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教辅机构人员)。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每2年(按学年)开展一次评选,骨干教师每年(按学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为州级学科带头人、州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由州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定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教育部门初审、州级教育部门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控制在各县(州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各县(州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2%以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教师数量超过控制比例的,各县教育部门(州属学校)进行量化赋分,按照赋分高低排名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量化赋分标准由州级教育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幼儿园骨干教师控制在各县学前专任教师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各县学前专任教师的2%以内。教辅机构骨干教师控制在各县(州属)教辅机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各县(州属)教辅机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2%以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教师数量超过控制比例的,教育部门进行量化赋分,按照赋分高低排名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量化赋分标准由州级教育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县(州属学校)根据实际自主开展县级层面(学校层面)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教爱生,以文化人。
第九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恪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我省相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师德高尚,师风严谨。
第十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定期注册。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和义务,近三年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还需满足其他业绩条件,业绩条件由州级教育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近三年内不得评定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言行的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2.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3.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经查实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承担满工作量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动参与课程与教学改革,带头开展公开课、示范课及专题讲座,积极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成长。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州级学科带头人、州级骨干教师的,每年分别给予激励资金2400元和1200元。所需资金由州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未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拟表彰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对本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评定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激励资金。
1.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获得称号的;
2.违反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
4.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及奖励办法》(南政办〔2008〕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业绩条件
2.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量化赋分标准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业绩条件
学科带头人业绩条件
一、专任教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具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或取得一级职称资格并在一级职称岗位聘任满5年。幼儿专任教师职称资格不作要求。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其中1次为优秀等次。
(三)承担本单位规定的满工作量,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四)近三年具有在任教学段(学前、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担任毕业班工作1年以上经历,具有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中层副职及以上学校管理工作2年以上经历。
(五)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所教学科教学质量高于本校同年级平均水平,近三年内至少获得学校教学质量一等奖1次。
(六)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指导能力,近三年每年度听评课至少在20节以上,近三年内至少结对培养指导1名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七)主持教科研工作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较强,在
教育理念、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效,并广泛
运用于教学实践,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近三年需取得以下条件中的 3 项:
1.获得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称号1次,或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州级教育部门表彰奖励1次。
2.获学校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或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项1次。
3.担任班主任期间获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表彰奖励或所带班级获县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称号,或获州级及以上中小学思政课骨干教师称号。
4.承担学校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或讲座5次以上,其中承担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或讲座至少2次。
5.参与完成省级课题1项(排名前6),或主持完成市(州)级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6.具有担任县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或学科基地主持人经历。
7.承担州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9.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独著 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不少于 12 万字;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累计不少于 12 万字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10.职业学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工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和教育教学能力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教辅机构人员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具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或取得一级职称资格并在一级职称岗位聘任满5年。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其中1次为优秀等次。
(三)承担本单位规定的满工作量,并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量。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指导能力,近三年在现岗位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年均30天以上,每年听评课时间州、县级教研员分别不少于60节和80节。
(五)主持教科研工作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较强,在教育理念、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效,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近三年需取得以下条件中的4项:
1.获得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称号1次,或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州级教育部门表彰奖励1次。
2.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项2次。
3.承担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或讲座5次以上,其中承担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或讲座至少2次。
4.参与完成省级课题1项(排名前6),或主持完成市(州)级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5.具有担任县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或学科基地主持人经历。
6.承担州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8.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独著 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不少于 12 万字;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累计不少于 12 万字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骨干教师业绩条件
一、专任教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教龄在25年以上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至大专),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具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或取得一级职称资格并在一级职称岗位聘任满3年。幼儿专任教师职称资格不作要求。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承担本单位规定的满工作量,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四)近三年具有在任教学段(学前、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担任毕业班工作1年以上经历,具有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中层副职及以上学校管理工作1年以上经历。
(五)教育教学业绩显著,所教学科教学质量高于本校同年级平均水平,近三年内至少获得学校教学质量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
(六)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指导能力,近三年每年度听评课至少在15节以上,近三年内至少结对培养指导1名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七)主持教科研工作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较强,在
教育理念、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效,并广泛
运用于教学实践,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近三年需取得以下条件中的2项:
1.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州级教育部门表彰奖励1次。
2.获学校组织的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或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项1次。
3.担任班主任期间获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方面表彰奖励或所带班级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或获州级及以上中小学思政课骨干教师称号。
4.承担学校和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或讲座5次以上,其中承担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或讲座至少2次。
5.参与完成省级课题1项(排名前6),或主持完成市(州)级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6.具有担任县级及以上名师工作室或学科基地主持人经历。
7.承担州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8.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 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9.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独著 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不少于 12 万字;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累计不少于 12 万字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10.职业学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工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和教育教学能力比赛,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教辅机构人员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教龄在25年以上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至大专),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具备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或取得一级职称资格并在一级职称岗位聘任满3年。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承担本单位规定的满工作量,并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量。
(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指导能力,近三年在现岗位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年均30天以上,每年听评课时间州、县级教研员分别不少于60节和80节。
(五)主持教科研工作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较强,在教育理念、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效,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近三年需取得以下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州级教育部门表彰奖励1次。
2.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的奖项2次。
3.承担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或讲座5次以上,其中承担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公开课或讲座至少2次。
4.参与完成省级课题1项(排名前6),或主持完成市(州)级课题1项,或主持撰写的教育教学案例入选省级典型案例。
5.具有担任县级以上名师工作室或学科基地主持人经历。
6.承担州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试命题工作1次以上。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 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8.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独著 1部,不少于12万字;或公开出版合著2部,内容应占合著一半以上,不少于 12 万字;或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累计不少于 12 万字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量化赋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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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内 容 |
赋分标准 |
学校考核赋分 |
教育部门复核分 |
备注 |
学历赋分 |
大专学历 |
加3分 |
|
|
|
本科学历 |
加4分 |
|
|
|
|
硕士研究生学历 |
加5分 |
|
|
|
|
博士研究生学历 |
加6分 |
|
|
|
|
职称赋分 |
高级职称 |
加3分 |
|
|
|
中级职称 |
加2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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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赋分 |
当年具有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科组长、中层副职及以上学校管理工作经历 |
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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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年担任县级、州级名师工作室或学科基地主持人 |
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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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赋分 |
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
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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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年度考核优秀 |
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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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赋分(最高累计不超过15分) |
当年获得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荣誉 |
一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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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年获得州级教育部门或县委县政府颁发的荣誉 |
一次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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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省级教育部门或州委州政府颁发的荣誉 |
一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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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教育部或省委省政府颁发的荣誉 |
一次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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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业绩 |
当年获得学校教学质量(教学成果)二等奖 |
一次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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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年获得学校教学质量(教学成果)一等奖 |
一次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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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竞赛 |
当年获得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类竞赛一、二、三等奖 |
一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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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州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类竞赛一、二、三等奖 |
一次分别加4分、3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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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获得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学类竞赛一、二、三等奖 |
一次分别加5分、4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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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获得教育部组织的教学类竞赛一、二、三等奖 |
一次分别加6分、5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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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 |
近三年作为主持人参加并完成州级课题研究 |
一个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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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作为主持人参加并完成省级课题研究 |
一个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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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
一篇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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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公开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且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 |
一篇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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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凡获奖项目的计分,均按获奖最高级别的一项计算。但如果同一项目有多次获奖的,需提交所有证书复印件,以便在评审时参考。证书复印件需学校负责人复核原件后签名盖章方为有效。
2、同时担任2项及以上职务的,个人加分以最高加分项分值+其
加分项分值的一半。
3.教师在中央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国内核心期刊论
文,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视为省级核心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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