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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来源:0 发布时间:2024-02-05 字号:[小]   [大]
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执法职责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执法权限

依据法定程序,开展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相关检查、执法等工作。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详细流程图见附件1、附件2)。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海南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监督举报

部门电话:0974-8521197

 

 

 

 

 

 

附件1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流程图

承办机构:海南州劳动保障监察队

联系电话:0974-8521197

监督电话:0974-8520390

 

 

 

附件2

劳动保障监察监督管理流程

承办机构:海南州劳动保障监察队

联系电话:0974-8521197

监督电话:0974-8520390


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强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依据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六)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七)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九)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三)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十四)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海南州劳动保障监察队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及职务

执法证件号

1

豆拉

海南州劳动保障监察队副队长(一级主任科员)

6355008051

2

多旦旺青

海南州劳动保障监察队一级主任科员

6355008061

3

拉华才让

海南州劳动保障监察队二级主任科员

6355008191

4

海南州劳动保障监察队监察员

29030013003

5

杨谦

海南州劳动保障监察队管理九级职员

290300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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