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关于印发《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0 发布时间:2024-01-29 字号:[小]   [大]

各县人民政府,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落实。           

    

             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384

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根据《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以下简称:联合随机抽查)是指在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局)、省政府及省厅委(局)、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和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的,可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其它一律实行“双随机”抽查。

第四条  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高效、权责清晰、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协同高效,是指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明确牵头发起部门、参与联查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清晰,是指参加联合随机抽查的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实施后续监管。

公开公正,是指按照“谁检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结果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青海“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海南州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统一工作平台。联合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联查部门应登录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履行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抽查结果公示、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一单两库”管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公布的监管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立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录入 青海“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第八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执法层级、业务专业进行划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已取得行政执法证,录入 青海“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第九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

第三章 联查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牵头发起的年度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报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制订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领域具体抽查事项、被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及频率、实施检查时间及方式发起配合部门等,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涉及参与部门较少的,发起部门直接与配合部门协商沟通,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涉及参与部门较多的,发起部门可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含部门内部、部门联合)应实现监管事项清单的全覆盖。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应至少发起不少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其他相关部门每年不少于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的比例由发起部门会同参与部门根据监管的重要性和诚信程度协商确定,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推行差异化监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的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四章  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规范部门抽查程序,即完成“十个步骤”

1.制定清单并公开;

2.制定计划并公开;

3.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4.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

5.随机匹配;

6.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开;

7.实施检查;

8.公开检查结果;

9.公开处罚结果;

10.检查档案归集。

各联合检查部门要逐项稳步进行,不得漏项和“跳跃式”开展。

第十六条  部门联合抽查按以下流程实施:

发起部门根据年初确定的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录入检查情况及结果,并依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一般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第十八条  部门联合抽查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实施。任务发起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为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九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可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其它方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

(二)检查准备。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要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抽查结果汇总表,汇总表由检查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他9种情形通过公示系统归集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青海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应当由处罚决定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第二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抽查检查结果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应规范实施联合抽查工作,对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跟踪督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实施检查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整理后的档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  本细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