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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来源:0 发布时间:2024-01-25 字号:[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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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登记监督管理(35项)

 

一、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1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1

三、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2

四、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

五、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

六、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5

七、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放置营业执照 6

八、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6

九、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7

十、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8

十一、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8

十二、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9

十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10

十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10

十五、冒用公司或者分公司名义 11

十六、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2

十七、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12 

十八、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13

十九、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14

二十、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14

二十一、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

二十二采取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15

二十三、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登记名称不相符合 15

二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16

二十五、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16

二十六、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17

二十七、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17

二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 18

二十九、无照经营 18

三十、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 19

三十一、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0

三十二、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21

三十三、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22

三十四、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4

三十五、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 24

 

二、价格监督管理(15项)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5

二、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7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29

四、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0

五、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32

六、经营者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3

七、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35

八、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37

九、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38

十、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40

十一、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41

十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42

十三、经营者被责令暂行相关停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44

十四、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44

十五、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5

 

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14项)

 

一、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46

二、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48

三、经营者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9

四、侵犯商业秘密 50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 51

六、商业诋毁 52

七、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53

八、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54

九、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55

十、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对促销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协助查处,未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56

十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7

十二、交易场所提供者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57

十三、经营者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未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58

十四、经营者未依法建立促销档案、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59

 

四、规范直销打击传销(19项)

 

一、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60

二、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 61

三、直销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依照规定程序报批 63

四、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64

五、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65

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 66

七、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67

八、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67

九、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68

十、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69

十一、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70

十二、直销企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71

十三、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72

十四、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缴、使用规定 72

十五、组织策划传销 73

十六、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74

十七、参加传销活动 75

十八、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76

十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77

 

五、网络交易监督管理(28项)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78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79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80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规定搭售商品、服务 81

五、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或者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 82

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83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84

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没有对发现的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没有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5

九、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86

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87

十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按规定公开或公示,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 88

十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89

十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90

十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交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91

十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92

十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93

十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94

十八、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或者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95

十九、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96

二十、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97

二十一、网络交易经营者违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 98

二十二、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展示商品或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直播视频保存时间不符合规定 99

二十三、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要求提供数据信息 100

二十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经营者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01

二十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102

二十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处理措施 103

二十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104

二十八、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 105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14项)

 

一、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106

二、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107

三、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08

四、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9

五、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内容 111

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的内容 112

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内容 113

八、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内容 114

九、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内容 115

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116

十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 117

十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119

十三、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 120

十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 121

 

七、广告监督管理(31项)

 

一、发布虚假广告 121

二、广告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124

三、广告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 126

四、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 127

五、违法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128

六、违法发布烟草广告 129

七、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131

八、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132

九、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 134

十、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136

十一、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138

十二、违法发布酒类广告 140

十三、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141

十四、违法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143

十五、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 145

十六、违法发布种子、种植养殖广告 150

十七、利用不具备资格的广告代言人发布广告 152

十八、在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教材等发布广告 153

十九、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155

二十、未经审查发布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 157

二十一、广告内容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159

二十二、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160

二十三、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 161

二十四、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62

二十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162

二十六、未按规定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63

二十七、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 164

二十八、擅自向特定对象发送广告 165

二十九、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66

三十、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 166

三十一、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167

 

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27项)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168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70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171

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172

五、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73

六、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75

七、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害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76

八、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76

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177

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 178

十一、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 179

十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180

十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181

十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181

十五、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182

十六、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 183

十七、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184

十八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185

十九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187

二十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188

二十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189

二十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 189

二十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190

二十四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 191

二十五、抽样人员违规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192

二十六、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违反规定 192

二十七、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 193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75项)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94

二、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197

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197

四、明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200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201

六、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3

七、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4

八、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06

九、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 208

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209

十一、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211

十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未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12

十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13

十四、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 214

十五、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216

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216

十七、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217

十八、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218

十九、因食品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责令暂停销售仍然销售该食品 219

二十、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220

二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 221

二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222

二十三、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223

二十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224

二十五、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225

二十六、食品生产者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226

二十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27

二十八、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28

二十九、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29

三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相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 230

三十一、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233

三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相关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 234

三十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被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 235

三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相关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236

三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37

三十六、食品经营者未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238

三十七、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239

三十八、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240

三十九、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240

四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241

四十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 242

四十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243

四十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244

四十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245

四十五、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246

四十六、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248

四十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 249

四十八、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 250

四十九、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250

五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 251

五十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 252

五十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253

五十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 254

五十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 256

五十五、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 257

五十六、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258

五十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258

五十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259

五十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 260

六十、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261

六十一、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乳制品生产企业或乳制品销售者拒不停止生产或销售、拒不召回 262

六十、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264

六十、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265

六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266

六十五、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 267

六十六、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或者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268

六十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269

六十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272

六十九、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 274

七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274

七十、销售者租赁仓库,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 275

七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 277

七十、销售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278 

七十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 279

七十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 280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58项)

 

一、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8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82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83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8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284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85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286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287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88

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89

、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90

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91

十三、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91

十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92

十五、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93

十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 294

十七、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295

十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295

十九、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296

二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297

二十、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98

二十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99

二十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00

二十四、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301

二十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302

二十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303

二十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303

二十八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304

二十九、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305

三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 305

三十、单位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 306

三十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 307

三十三、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 307

三十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308

三十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309

三十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310

三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11

三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 312

三十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13

四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 314

四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315

四十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16

四十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316

四十四、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317

四十五、使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17

四十六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18

四十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319

四十八、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19

四十九、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20

五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321

五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321

五十二、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大型游乐设施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322

五十三、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322

五十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323

五十五、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 324

五十六、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单位,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324

五十七、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 325

五十八、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者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26

 

十一、计量监督管理(51项)

 

一、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 327

二、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328

三、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329

四、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329

五、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330

六、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331

七、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 332

八、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333

九、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334

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 334

十一、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335

十二、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336

十三、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336

十四、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337

十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338

十六、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 339

十七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的计量器具 339

十八、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 340

十九、加油站经营者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重新投入使用 341

二十、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41

二十一、加油站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342

二十二、加油站经营者进行成品油零售时未使用计量器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343

二十三、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 344

二十四、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345

二十五、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 345

二十六、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346

二十七、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 347

二十八、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348

二十九、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349

三十、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 350

三十一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351

三十二、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351

三十三、集贸市场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遵守有关规定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申请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52

三十四、集贸市场主办者未设立公平秤并检定合格 352

三十五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定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 353

三十六、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 354

三十七、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而未使用计量器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354

三十八、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 355

三十九、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 356

四十、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356

四十一、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357

四十二、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 357

四十三、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358

四十四、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 359

四十五、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计量不合格 360

四十六、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360

四十七、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361

四十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或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 362

四十九、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或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 362

五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363

五十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364

 

十二、标准化监督管理(5项)

 

一、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365

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365

三、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366

四、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367

五、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368

 

十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34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 368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369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370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371

、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372

、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374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375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76

、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76

十、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78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78

、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79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79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380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或者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 381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82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383

十八、转让或者倒卖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384

十九、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 385

二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385

二十、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386

二十、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387

二十、未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388

二十、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88

二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389

二十六、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390

二十七、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标志 391

二十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91

二十九、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标注资质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393

三十、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393

三十、检验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394

三十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而未注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395

三十三检验检测机构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395

三十四、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396

 

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20项)

 

一、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销售 397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398

三、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99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400

五、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从事代理业务 402

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 403

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405

八、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405

九、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但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406

十、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407

十一、证明商标注册人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使用人办理手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407

十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408

十三、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 409

十四、印刷企业违法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 410

十五、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规使用特殊标志 411

十六、非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授权使用人擅自使用特殊标志 412

十七、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413

十八、商标申请人非正常商标申请 413

十九、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接受非正常商标申请业务 415

二十、假冒专利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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