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气象局2025年升放气球管理通告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升放气球管理通告如下:
一、海南州州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及人员必须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和资格证。
三、升放系留气球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升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升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经气象部门和航空飞行管制部门共同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向升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机场等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四、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五、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委托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的主办方分别可处1-3万元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气球或未按批准要求升放气球,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罚款);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藏族自治州气象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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