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气象局2025年防雷安全监管通告
为切实做好2025年海南州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海南州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南减灾办〔2024〕11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5年全州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全州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强化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使用人要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规范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向受检测单位提供规范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内含资质证复印件),保证服务质量,并对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海南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的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到州气象局进行单位信息登记。
四、监管与职责
海南州、县气象局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并对易燃易爆场所等重点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做好雷电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防雷科普宣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企业)严格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五、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或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
(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和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特此通告。
监督电话:0974-8522663
海南藏族自治州气象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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