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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7 字号:[小]   [大]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复决字〔2025〕3号

申 请 人:章某某,男,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横埠镇,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00722****。

被申请人: 海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才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行政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挂号信XA22607526732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投诉举报青海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牛肉干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信息,并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文书形式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签收,经过52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仍未就此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答复。综上,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构成行政违法。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复议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针对申请人所述的公开青海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南市监罚〔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主动向社会公示了该处罚信息。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172.31.100.117.8083)直接查询、下载该决定书全文,无需另行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被申请人已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了公开义务,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重复提供已公开信息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二、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主张的“未回复”构成行政违法不能成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属于对外监管行为,与申请人个人权益无直接关联,其申请公开目的系监督权行使,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护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签收。若因内部流程未及时书面回复申请人,确属程序瑕疵,但鉴于处罚信息已主动公开,申请人实质权益未受损害。故申请人主张的“未回复”构成行政违法不能成立。另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日前未收到申请人挂号信XA22607526732。在收到复议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被申请人立即与州、县邮政部门对接查找该挂号信去向,直至目前仍未找到该挂号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始终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对被申请人执法办案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邮单号:XA22607526732)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此前向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青海高原牧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牛肉干一事,该局告知该案由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该案处理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信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要求,以书面文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形式邮寄回复。中国邮政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单号:1197112896874)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并告知案涉行政处罚信息的线上查询方式。经查询中国邮政物流信息,申请人已于2025年2月28日签收该回复。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关于“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及“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被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但主动公开不排斥公民依申请获取已公开信息的权利,被申请人履行答复程序的行为属于独立的程序,不因信息已主动公开而豁免,被申请人仍应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作出答复,并提供获取途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告知,亦未办理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手续,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2月26日向申请人书面作出答复并将相关材料邮寄申请人,不再责令履行。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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