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复决字〔2025〕2号
申 请 人:李某某,男,身份证住址:青海省德令哈市某某地,公民身份号码:63282119641208****。
被 申 请人: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南某某某,系该支队负责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500290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南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50029000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第63252112023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依法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明确申请人的责任比例;三、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13时16分驾驶青H37618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京藏高速2001公里650米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第6325002900016***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第632521120230000***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然而,申请人对此认定存在异议,事由如下:一、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复杂,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相关证据,导致责任认定不准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责任认定上存在明显偏差。二、被申请人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责任认定上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三、申请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深感遗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的责任比例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明确申请人的责任比例。四、申请人对于事故的发生深感遗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请求恢复申请人的驾驶资格。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第6325002900016***号的《公安交通个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存在明显偏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并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南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5002900016***号《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驾驶青H376**号小客车沿京藏高速由东向西行驶。当日下午13时1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2001公里+650米处时,因操控车辆不当,且超速行驶,致使车辆驶出路基后与涵洞侧面墙壁相撞后翻滚,造成申请人、乘车人李健、张军受伤,乘车人周永会、何永红2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二、关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南公(交)行政处罚决字〔2024〕63250029000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1月17日,共和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据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2024)青****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审核上报审批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南公(交)行政处罚决字〔2024〕63250029000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期间,办案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某进行权利义务的告知,并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空白处进行了备注:“2024年2月2日,电话1589727****当事人李某某通知要求处理吊销驾驶证事宜,李称其本人在海西州德令哈忙的很,有事来不了,同意电话向他进行告知,原文向其宣读处罚条款,告知听证陈述权利义务,本人表示无异议,并要求由我代签处理。”2024年12月31日,海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赴海西州大柴旦与申请人谈话了解情况,其收到处罚告知书的时间为2024年2月2日。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共和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23年4月4日作出的第6325211200230000***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问题。经被申请人全面核实,申请人驾驶青H37***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周某某、何某某、张某、李某某无责任。2023年4月4日,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第632521120023000****号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执显示于4月6日11时05分由办案民警张某某、海某某2名民警直接送达李某某(系申请人的弟弟),并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以上告知内容,李某某称无异议并签名按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作出的南公(交)行政处罚决字〔2024〕 632500290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7日,申请人驾驶青H37618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藏高速由东向西行驶,13时1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共茶高速2001公里+650米处时,因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基后与涵洞侧面墙壁相撞后翻滚,造成乘车人周永会、何永红死亡,申请人、乘车人李昊庭、张军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3年4月4日,共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6325211202300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故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驾驶人李全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周永会、何永红、张军、李昊庭无责任。2023年4月5日,申请人出具《委托书》,载明“本人因交通事故严重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不能亲自前来办理本人有关事宜,特委托李全成(本人弟弟)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所办理的一切事项,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年4月6日,李全成代申请人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南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500290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共和交警大队民警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本机关依职权传唤申请人进行案件调查,申请人确认以下事实:1.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被申请人已向其告知处罚事项、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无异议;2.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2日通过微信接收被申请人作出南公(交)行罚决字〔2024〕632500290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主体适格,具有作出海南州辖区内涉及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权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之规定,申请人不服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通过微信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于2024年2月2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行政复议申请,其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8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