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司法〔2025〕20号)有关要求,依法全面梳理规范本级行政检查主体。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29个)
1 | 中共海南藏族自治州委宣传部 |
2 | 中共海南藏族自治州机要和保密局 |
3 | 海南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4 | 海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
5 | 海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局 |
6 | 海南藏族自治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7 |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8 | 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
9 | 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
10 | 海南藏族自治州司法局 |
11 | 海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
12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
14 | 海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15 | 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6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
17 | 海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局 |
18 | 海南藏族自治州农牧局 |
19 | 海南藏族自治州文体旅游广电局 |
20 | 海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21 | 海南藏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海南藏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 |
23 | 海南藏族自治州审计局 |
24 | 海南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
25 | 海南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海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 |
27 | 海南藏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28 | 海南藏族自治州档案局 |
29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8个)
1 | 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2 | 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
3 | 海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 | 海南藏族自治州气象局 |
5 | 海南藏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 |
6 | 海南藏族自治州无线电监测站 |
7 | 海南藏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
8 | 海南藏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由委托机关将书面委托协议、受委托主体、委托的行政职权报州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备案,并公示上述内容后方可开展行政检查。
3.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海南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1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