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复决字〔2025〕7号
申 请 人: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被 申 请人:海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卓某某某
第 三 人:海南藏族自治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李某某
第 三 人:海南州政府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刘某某
第 三 人:西宁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刘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5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通过审查取证并提供充分证据后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4月20日因“本次招标项目不符合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依法理应重新审查选用适用本次招标的采购方式”向第三人海南州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回复函并无法对我公司质疑作出有效回复。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采购商务车、SUV、国产越野车属于货物类采购,其规格和技术参数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产品,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项目并不符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任何一种情形。采购文件明确列出了所采购货物的详细规格和技术参数要求,这些要求具体、明确,不存在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况。货物采购通常具有明确的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应当采用其他更具竞争性和规范性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会导致采购过程缺乏充分的竞争,无法保障采购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损害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申请人2024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纸质投诉书进行投诉。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货物采购涉及的售后服务本身并不改变商务车、SUV、国产越野车为货物的本质属性。在政府采购中,售后服务往往与货物采购捆绑进行,并不影响采购项目的整体属性,申请人提供的招标文件采购货物技术参数截图就是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且本项目并不符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任何一种情形的事实依据。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通过审查取证并提供充分证据后重新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质疑函》及附件(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2.《关于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公务用车更新采购采购项目方式质疑的答复函》;3.《投诉书》及附件(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截图、招标文件采购货物技术参数截图、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质疑函扫描件、质疑回复函扫描件);4.《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案件背景: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投诉书》[项目编号:南政采招竞磋(货物)]。申请人对此次竞争性磋商招标方式存在异议,并对第三人海南州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函不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主要为该招标项目不符合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依法理应重新审查选用本次招标的采购方式。处理过程:被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审查,并依法开展了取证调查。经查,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无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保养项目,其资质不满足本次公务用车采购项目投标响应要求,且申请人成立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不符合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第4项要求,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此外,申请人并未在该项目采购意向公示期和投标报名期内提出响应及报价,未上传响应文件,也未上缴保证金,并不是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才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质疑和投诉。申请人因不具备本项目供应商资格,其投诉主体不适格,申请人作为非供应商,其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的行为本身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虽对质疑答复提出投诉,但是其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是合法的。三、法律依据及说明。主体不适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人作为非供应商,无权对本项目提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鉴于申请人投诉主体不适格,且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明确告知其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说明。主体资格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程序合法:在处理该投诉事项过程中,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从受理审查到作出决定并送达,每个环节均符合法定时限和要求。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准确地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行政行为的于法有据。合理性: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综合考量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申请人主体信息查询截图;2.《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关于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2025年公务用车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3.《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公务用车更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4.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情况截图;5.供应商时间信息截图;6.开标记录截图;7.中标(成交)通知书;8.《关于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公务用车更新采购采购项目方式质疑的答复函》;9.《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10.相关法律法规摘录;11.《海南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12.电子邮件截图。
第三人海南藏族自治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称: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公务用车更新项目是2024年12月12日州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为州跨部门单位综合用车调度平台更新60万元以内国产越野车1辆,为州委社会工作部购置1辆价格25万元、排气量3.0(含)升以下小型客车1辆,为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更新价格25万元、排气量3.0(含)升以下小型客车各1辆。我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及时和各购车单位联系,最终确定车型和车辆参数(国产越野车1辆、商务车2辆、小型客车3辆)。2025年3月20日,在被申请人填报了海南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被申请人下达的批复是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为海南州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4月8日,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公务用车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开标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10时,下午进行了专家评标。根据评标结果,基本确定了中标单位。2025年4月23日,收到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转来的申请人《关于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公务用车更新项目的质疑函》,我单位高度重视,对质疑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向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作出答复,并由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向申请人进行了答疑。2025年4月24日,由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单位为西宁利坤源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4月27日,我单位与西宁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编号为NZCZJC-2025-9。为了圆满解决申请人的质疑,按照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向西宁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暂缓履行采购合同的通知。目前,该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第三人海南藏族自治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向本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增加车辆编制和更新购置公务用车的请示》(南机管〔2024〕**号);2.《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州直部分单位增加车辆编制请示事项审核意见的报告》;3.《2025年州直机关拟更新公务车辆情况统计表》;4.《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海南州跨部门单位综合用车调度平台购置车辆的复函》(青机管函〔2025〕*号);5.《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期);6.《海南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7.《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2025年公务用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8.《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2025年公务用车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9.《质疑函》及附件;10.《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公务用车更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11.《关于暂缓履行采购合同的通知》。
第三人海南州政府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称: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2025年公务车采购项目由海南州财政局审批后,海南州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截止期限交纳投标保证金及按规定上传投标书解密投标的供应商有三家,分别为青海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西宁某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宁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4月23日,海南州政府采购中心收到申请人对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海南州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将质疑函转交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质疑函进行了回复。事后,申请人对采购项目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具了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根据《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质疑人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及第三章第十三条“质疑人提出质疑下列情形质疑的,被质疑人不予受理:(一)不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的规定和《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本没有参与采购项目,被申请人及海南州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并无过错。
第三人海南州政府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未向本机关提供任何证据。
第三人西宁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称:一、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号),竞争性磋商适用于以下情形: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服务时间、数量等无法事先计算价格总额;政府购买服务、科研项目等特殊领域。此次招标中采购的车辆丰田普拉多2025宽2.4T旗舰版VX版5座属于混动版新能源车辆,成交价为537800元,占比将近为整个项目的30%(响应节能减排政策),混动车辆的技术复杂性与售后服务整合需求可归类为“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符合法规要求。二、本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从招标网查询到全国多个单位汽车采购项目均是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三、本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从企查查查询到申请人仅有员工9人,业务却覆盖全国省份158个项目,其公司规模与业务匹配度完全不符,该公司一年内对全国范围内十多个项目进行质疑投诉,频繁投标且极少中标。申请人存在高频次投诉,跨区域无实际投标记录等特征,我司严重质疑其涉嫌恶意干扰采购行为,可能仅为牟利而非实际经营需要。四、本公司于2025年4月31日已与上游商家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17万的现金为定金,且部分车辆已经采购到店,申请人的恶意投诉导致该采购项目的暂停或者中止,都将对我司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第三人西宁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2.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8日,海南州政府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下称“州采购中心”)发布《海南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关于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2025年公务用车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人为海南藏族自治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下称“州事务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州采购中心,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15日。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获取案涉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于2025年4月20日向州采购中心邮寄《质疑函》,质疑案涉采购项目不符合选用竞争性磋商方式。2025年4月24日,州采购中心作出《关于海南州州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州级公务用车更新采购采购项目方式质疑的答复函》,并送达申请人。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对州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服,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投诉内容为案涉采购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5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案涉采购项目属州级,被申请人为适格主体。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潜在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对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申请人于2025年4月15日获取采购文件,虽未进一步参与采购活动后续步骤,其为潜在供应商。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时间及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本案中,申请人的投诉符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受理,并依法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条款为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审查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受理投诉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款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