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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来源: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8-04 字号:[小]   [大]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四大班子大楼东侧二楼

电    话:0974-8512275

二、执法人员

姓 名

职    务

执法证编号

备注

张元云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29030022006


郑心心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法制稽查科科长

29030022010


陈永志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科长

29030022001


羊旦措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

29030022002


周毛措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

29030022005


李  芳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

29030022009


张维和

海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

29030022007


三、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方面: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行政检查方面:医疗机构执业活动检查;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行为检查;公共卫生监督(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职业卫生监督)。

行政处罚方面:对医疗机构的处罚;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处罚;对公共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他权限:组织评审、信息管理、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查。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青海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委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委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卫生行政检查流程图、卫生行政处罚流程图、卫生行政强制流程图、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海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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