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卫生健康执法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
海南州卫生健康执法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情形。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影响的范围或对象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除外。
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是指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记录中,无当事人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违法记录。执法人员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平台和案件档案等途径查询违法记录,核实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当事人当场或在限定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明显的影响。
及时改正,是指违法行为具备整改条件,当事人立即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
第五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海南州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清单另行公示。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
当事人承诺改正的,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做出合法诚信承诺。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可当场复查。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的,执法人员在承诺改正期限届满后及时进行复查。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期改正的,下发《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案件调查终结和行政执法事项审批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证据收集固定,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相关记录纳入执法案卷。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
第九条 本制度是本州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执行的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青海省、海南州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实施。
附件:1.《海南州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合法诚信承诺书》
附件1
海南州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管理措施 | 行使层级 | 专业类别 |
1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3.已开始办理体检,但尚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或者从业人员有健康合格证明,但已过期,过期时间不超过15天且不超过3人。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公共场所 |
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的。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公共场所 |
3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公共场所 |
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 | 《医师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医疗机构 |
5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3.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校验手续的。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医疗机构 |
6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3、已开始办理体检,但尚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生活饮用水 |
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职业放射 |
8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职业放射 |
9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职业放射 |
10 |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职业放射 |
11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职业放射 |
12 | 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
| 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整改期限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签订《合法诚信承诺书》 | 州县两级 | 职业放射 |
附件2
合法诚信承诺书
卫生健康委员会:你单位在年月日发现我(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法律法规讲解和相关告知,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我(单位)愿严格守法守信,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在年月日前予以改正,并将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你单位。我(单位)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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