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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6 字号:[小]   [大]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府复决字〔2025〕9号

 

申   请  人:,男,住址:长春市某某某某街道,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640504****

被 申 请人: 某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县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 请 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2025年5月22日申请公开: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号)、全部市县管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报告》,河湖划界报告主动公开例子很多。迄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拒不依法履职(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予以答复,虽然答复期限超出规定,但不影响申请人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2025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全部县管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报告》,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后转交某某县农牧水利局承办。水利局经审查后作出了相应答复,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将该信息公开申请误认为是信访件处理,通过“12345”平台予以反馈,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答复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邮寄和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向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已收到答复,并对答复内容提出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前已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将相应的答复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和邮寄两种方式予以告知,申请人对于信息公开的内容已经知悉,且另案提出复议。因此,虽然被申请人对于之前申请人的申请存在迟延答复,但并不因此影响其知情权。上级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27日受理行政复议。在受理复议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应答复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综上,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18日以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邮件号:8932899739401)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以历史地理研究为用途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号)、全部市县管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报告》,申请公开河湖划界报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中国邮政EMS邮寄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告知,亦未办理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手续,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26日向申请人书面作出答复并将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不再责令履行。

 

 

2025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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