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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6 字号:[小]   [大]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5﹞16号

 

申请人:某某,男,藏族,住址:青海省某某某某某某村,公民身份号码:63252519860620****

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本,系该县县长。

申请人某某加认为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0月20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1月11日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案件情况复杂,于2025年11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见附件,邮政快递单号:1252780308910,查询邮政快递官网得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签收此快递,但是时至今日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任何答复,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望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已向申请人邮寄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的第1项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第3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4项相关补偿费用的拨款;第5项土地性质及现状;第6项征收主体的相关材料,我机关已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二、已主动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申请人申请的第8项“最新的某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通过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_政府信息公开(qinghai.gov.cn),索引号:015000185/2023-00074,进行查询。三、申请公开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为公路建设,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第15项的范围,供地方式为划拨,无需通过土地招拍挂;后续将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复核和补偿安置程序,协商不成的,依法下达征收决定,认真履职,依法征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8月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邮号:1252780308910)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青海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项目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8日签收该邮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签收中国邮政EMS邮寄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告知,亦未办理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手续,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书面作出答复并将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不再责令履行。

 

 

2025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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