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6 字号:[小]   [大]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政复决字﹝2025﹞18号

 

申请人:,男,藏族,住址:青海省某某某某某某村,公民身份号码:63252219750308****

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

负责人:项,系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1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法定职责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进一步对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上述非法征占地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某某某某镇种羊场,现相关项目决定征收申请人上述房屋进行项目建设。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该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且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查处。申请人遂于2024年4月24日以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查处强拆房屋违法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不法行为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负责人及负责征收拆迁的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被申请人寄来《关于房屋拆迁违法行为查处申请的答复》,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你房屋的情况不属实。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某县房屋征收中心多次与你协商后一直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此你的房屋并未被拆除,不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你房屋的不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认真查明案涉房屋强拆情况,案涉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且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就安置补偿事宜进行过协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与事实不符,拒绝履行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违法行为。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不法行为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实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之规定,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二、被申请人负有查处房屋拆迁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查处非法用地行为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错误,且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纠正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针对申请人请求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单位已履行法定职责。我单位经调查,申请人的房屋位于青海省某某某某镇种羊场,征收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同德县房屋征收中心多次与申请人协商后一直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此申请人的房屋并未被拆除,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情况不属实,不存在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不法行为,我单位于2024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房屋拆迁违法行为查处申请的答复》,已履行法定职责。二、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则进一步列举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利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范围、种类和情形。本案中,我单位作出的《关于房屋拆迁违法行为查处申请的答复》只是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进行调查后的其主张事实是否成立的反馈,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举报,有关人民政府也有权对相关违法责任人员作出处理。但上级人民政府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责任,该查处系上级机关对所属各工作部门行为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范畴,另外被申请人是否对职能部门的拆除行为进行查处,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据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以中国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强拆房屋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对同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不法行为予以查处、请求对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及负责征收拆迁的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的不法行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该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处理或书面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南复决字〔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11月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房屋拆迁违法行为查处申请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于2024年11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房屋违法行为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进一步对某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或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上述非法征占地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南复决字〔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青海省某某法院于2025年8月6日作出(2025)青25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普杰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2025)青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青海省某某法院(2025)青25行初**号行政判决;撤销某某政府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的南复决字〔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某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受理普于2024年11月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自2016年从他人处购买案涉房屋,该房屋位于青海省某某某某镇贡工麻路以南,原为三江源游牧民项目房。被申请人就案涉周边地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实施了2017年某某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人因未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予征收,其余涉及户均已征收完毕。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违反相关规定征收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提交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开展核实、调查的证据,即未能充分证明作出《关于房屋拆迁违法行为查处申请的答复》的合理性、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2025年12月29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