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南政复不受字﹝2025﹞19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址:青海省某某县某某镇,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560601****。
被申请人: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南某某某,系该支队负责人。
李某不服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的南公(交)行罚决字〔2023〕63250029000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同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处签名、签署日期、按捺指印,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2日知悉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故申请人应于2023年11月2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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