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6版)的通知
南市监法函〔2026〕2号
关于印发《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6版)的通知
各县市场监管局,州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为市场主体干事创业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好当前重点经济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要求和有关工作精神,州局制定了《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6版)(以下简称为《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制定《清单》是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具体要求,是推进服务型执法的创新手段,更是坚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务实举措,制定公布《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可以为企业发展打造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提高站位,积极作为,认真落实。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包容审慎。树立服务市场主体的理念,既要依法依规,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又要分类处置,将确属情节轻微、依法依规可以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多运用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督促整改和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引导,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执法的“温度”。
(三)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将《清单》运用落实到具体执法实践中,又要着眼长远、注重治本,引导市场主体少违法、不违法,凸显法治本意,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适用范围
(一)免予处罚: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三)减轻处罚: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
四、注意事项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
(四)在实际执法中,未列入《清单》的情形,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等判定。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因突发事件启动应急管理的特定时期,以及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
清单
3.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日
附件1
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84项)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1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不涉及其他行政审批(许可),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整改,已 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 | 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时间较短,不涉及其他行政审批(许可),违法行为未造 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6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责令限期登记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
8 | 企业和经营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未按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
9 | 公司未依法办理有关备案 |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合伙企业未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 备案 |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办理相关备案 |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一)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 |
12 | 公司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3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15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或不按规定悬挂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6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务活动以外 活动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17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 初次被发现,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18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 初次被发现,专利有效,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1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 度 | 初次被发现,及时纠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初次被发现,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有效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主观无过错,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23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24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初次被发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25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初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2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核验、登记或信息报送、采取处置措施、报告或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2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8 | 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 | 初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29 |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 | 初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30 | 经营者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 | 初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31 |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 初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32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33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34 | 违反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35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36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37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 | 初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8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 | 初次被发现,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9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 初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0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初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4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 | 初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 初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 正的 期限 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 初次被发现,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 正的 期限 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4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 初次被发现,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5 |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46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7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有关施工单位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4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5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5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5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5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5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5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56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或者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或者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57 |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初次发现,经发现后主动送检,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8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初次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59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60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61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62 |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63 | 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标识不符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 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6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 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65 |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 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66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
6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 可证标志和编号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6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69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 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70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 及时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71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初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72 | 经营者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含有免除自身责任地、排除或者限消费者权利以及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初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73 | 经营者未履行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优惠承诺 | 初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74 | 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未随时公示 | 初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75 |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 初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76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77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78 |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79 |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80 |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81 |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82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 初次被发现,不涉及其他行政审批 (许可),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83 | 擅自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初次被发现,不涉及其他行政审批 (许可),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84 |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 | 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台上公示。 |
附件2
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事项清单(33项)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 情形 | 适用条件 | 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1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 30%;其中,公式中的 X 是指拟处罚款数额(倍数),A 和 B 分别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款的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3 |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4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5 | 销售伪造商品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6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7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8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9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0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1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登记名称不相符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2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3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4 | 个体工商户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5 |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有关押金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相关规定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修改交易规则、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等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1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规定搭售商品、服务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1 |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2 |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3 | 经营者实施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4 | 违法有奖销售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5 | 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6 |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7 |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8 |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29 | 经营者实施价格倾销、价格歧视不正当价格行为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30 |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31 | 未经审查发布广告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30%;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32 |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 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 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
33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 从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一般为法定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即:A≤X<A+(B-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轻 |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1.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 2.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
附件3
海南州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42项)
一、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
1 |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
2 | 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3 |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
4 | 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
5 | 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6 |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
7 |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
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
(一)下列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1 | 广告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1.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自行发布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
3 | 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 1.其内容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且不会产生误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 1.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 | 1. 广告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文件内容相一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 |
7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发布医疗广告时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1.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
10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无照经营(经营活动涉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情形的不能适用)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无照经营时间短,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
12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强制性产品认证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的内容不一致 | 1.已取得认证证书。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14 |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1.已取得认证证书。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食品安全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1.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6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1.不影响食品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7 | 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 1.产品合格且不影响食品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8 | 商标监管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1.取得商标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直销管理 | 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 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20 | 直销企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 1.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
21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 1.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
22 | 特种设备监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30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二)下列违法行为,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市场监督管理目的的情形,可以不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依据 | ||||
33 | 为防止证据损毁,能够通过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达到保存证据目的的,对该证据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
34 | 为收集、固定证据,能够通过抽样取证,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或者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设备等其他方式收集、固定证据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收集、固定证据。 | ||||
35 | 依法能够通过召回措施进行处置的涉案产品,当事人主动或者在责令期限内依法进行召回处置的,对该涉案产品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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