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市场监管局 2026年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6年以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始终把群众急难愁盼放在首位,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最强烈、舆论最关注的违法违规问题,持续出重拳、强监管,深入推进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净化市场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6年4月9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6918.1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2月,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某公司举报,称当地某商贸公司在短视频平台销售产品时,擅自仿冒其产品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其快手直播间及店铺内,销售与举报方产品名称、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同款产品,利用举报方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吸引消费者,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天然气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6年3月12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天然气公司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1546.21元、罚款100412.7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3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天燃气公司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复收取用户管件安装费用、违规收取燃气表费用、多计无损检测费用、多计材料运输价格、多计税金金额、多计人工价差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能源分公司特种设备违法案
2026年1月28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能源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9月26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能源分公司在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安全管理员证》《司炉操作证》《水质化验员证》的违法情形,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同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复查核验,发现当事人仍未完成整改:在用特种设备仍未配备持证的安全管理员、司炉工及水质化验员,且水质检验无有效检验报告、安全阀临期未开展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蛋糕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糕案
2026年3月16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蛋糕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1月10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贵德县某蛋糕店销售的甜甜圈涂层蛋糕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为1.30×10²),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共和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鲜肉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5月18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鲜肉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78kg、罚款101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4月9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鲜肉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未加盖动物检疫合格章、肉制品品质检疫合格章的猪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经营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制品品质检疫合格证、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将店内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78kg猪肉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共和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桶装饮用水案
2026年5月26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4月2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房内存放的待售桶装饮用水,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5日”,属于提前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夹芯板厂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6年1月7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夹芯板厂加工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夹芯板40米、没收违法所得112元、罚款21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8月12日,海南州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法对贵南县某夹芯板厂销售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彩色涂层钢板厚度、芯材密度、粘结强度不符合GB/T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贵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同德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大药房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定案
2026年1月16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大药房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7月23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出六大问题:药店分区不规范、非药品混放药品、无执业药师仍卖甲类非处方药、含麻药品未进专用专柜、药品无验收记录、超范围经营生物制品,执法部门当即对药房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10月22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确认仅非药品与药品混放、含麻药品未入专柜两项问题完成整改,其余四项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二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贵德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台球部侵犯“JOY乔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3月26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台球部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带有“joy乔氏”标识台球桌抽板及洞袋10套、罚款1110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1月24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秦皇岛某公司投诉举报,反映当地某台球部在经营中使用带有假冒“JOY乔氏”注册商标的台球桌配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自行从抖音、拼多多等网络平台购入10套带有“joy乔氏”标识的台球桌抽板及洞袋,将其安装在自有经营场所的台球桌上,并对外按照“JOY乔氏”金腿、银腿台球桌标准收取经营服务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贵德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16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12月,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当地房企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宣传在售房屋“2室仅售12万元一套”,涉嫌误导购房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为消化闲置商业商铺存量,委托第三方微信视频号“宜兴置业”发布宣传内容时,故意隐瞒房屋商业用地性质,将商铺虚假宣传为可居住住宅,以此吸引外地游客购房,已经构成对商品信息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海南州市场监管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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