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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湟鱼)等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0 发布时间:2023-09-25 字号:[小]   [大]

   为全力保护青海湖渔业资源,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湟鱼)等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持续巩固封湖育鱼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青海湖流域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湟鱼)等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确保青海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好青海湖复合生态共生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捕捞或者以任何方式收购、拉运、储存、贩卖青海湖裸鲤(湟鱼)。  

  二、严禁青海湖裸鲤(湟鱼)及其制品上市销售,严禁酒店、餐馆等餐饮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或者利用青海湖裸鲤(湟鱼)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三、严禁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青海湖裸鲤(湟鱼)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青海湖湖体直接排放任何污染物;严禁向青海湖流域汇入水体排放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固体废物。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水域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和放生。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以资源调查、科研等特殊原因捕捞青海湖裸鲤(湟鱼)。 

      七、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食用青海湖裸鲤(湟鱼)和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违法线索,对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人员或协助执法人员查货违法行为的,将按照《青海省禁捕重点水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给予奖励。 

      八、违反本通告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海南州农牧局                     0974-5943704  

  海南州公安局                     0974-8522900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0974-8527281  

  海南州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0974-8512369  

    

    

        

  海南州封湖育鱼工作领导小组  

  202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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