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复决字〔2023〕01号
申 请 人:谢某某,男,汉族,1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江宁街xxxx,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董xx,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xx,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局局长
住 址: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德和大街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及商铺位于xx县xx镇解放路前进巷,因xx县解放路(县藏医院西侧)土地储备项目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更多情况,申请人于2023年2月 20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信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信息;征收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征收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土地位置、地块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相关信息、签订时间等;征收地块对应的碑林区柿园路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内容;土地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一书四方案);“一书两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红线图符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已签收,法定期限内未予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要求获取位于xx县xx镇解放路前进巷土地储备项目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范围,应由xx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于2023年2月22日电话告知和2023年4月24日书面答复方式已答复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 20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xx县xx镇解放路前进巷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及商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批等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4月2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后,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分别于2023年2月22日电话告知和2023年4月24日书面答复方式告知进行了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董某某律师资格证和委托人许某某律师资格证;4.邮寄底单(xxxxxx)和妥投单;5.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表;6.律师事务所函。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海南州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
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由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鉴于被申请人于2月22日电话告知,4月24日分别已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书面答复,不在责令履行。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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