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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海南报 发布时间:2023-08-03 字号:[小]   [大]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复决字〔202302

 

    人:某某,男,1xxxx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江宁街xxxx,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请人: 海南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更某某,该委主任

    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团结北路15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234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420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人称:申请人房屋及商铺位于xxxx镇解放路前进巷xx县解放路(县藏医院西侧)土地储备项目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更多情况于2023220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以下信息:立项批复文件安置房建设的立项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222日已签收,法定期限内未予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申请人相关科室于2023314日以邮政挂号信编号:XBxxxxx形式邮寄给申请人。邮件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执、xx县藏医院特色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xx县藏医院改扩建及附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及商铺位于xxxx镇解放路前进巷,因土地储备被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人于2023220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立项批复文件安置房建设的立项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222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314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以邮政挂号信XBxxxx形式进行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22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2023314日以邮政挂号信编号:XB02621531863形式进行了回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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