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南复决字〔2023〕3号
申 请 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住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河阴镇西家嘴村xx号。
申 请 人:李某某,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住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河阴镇西家嘴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萨某某 该县县长
住 址:海南藏族自治州xx县xx镇迎宾东路xx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x月x日作出的贵政〔20xx〕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17日依法受理,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贵政〔2xxx〕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征收内容违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xx县xx乡xx村,xx镇xx村等2个乡镇2个村4.9156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连同2.642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一并征为国有,共计7.557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xx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因此,申请人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应当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xx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案涉土地已经通过用地批复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被申请人仍按照征收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征收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申请人没有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会,程序严重违法。且被申请人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进行入户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15天不具有合理性,一般而言,大多数项目的签约期限在1个月到6个月不等,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的规定。过短的签约期限显然在更大程度上追求的是“促签”的效果。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其作出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贵政〔20xx〕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征收补偿合法。2017年,经xx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xx镇xxx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2018年9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包括xx镇xx村在内的7.5577公顷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2004版土地管理法规定,随即分步骤开始实施征收工作。2020年申请人所在的xx镇xx村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表决采用以自主腾退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完成土地交付转用。为了完成土地批复后的供地转用,之后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又启动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通过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经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后,才能转为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实施程序的土地审批仅仅是依据规划变更了将来的用途,并不能立即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亦未规定批准农转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律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评估补偿,且在第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给予补偿”。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时,申请人享有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二、征收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了征收工作,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征收程序违法的情形。《土地管理法》就征收具体事宜未明确规定的,为最大程度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开展了xx县(2018-2020) 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一)被申请人依法向公众征求了意见建议,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没有征求意见”的情况。2022年11月25日,发布了《x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贵政告字〔20xx〕x号),公告并征求意见达46天,完全符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规定。2023年2月6日,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修改了《x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贵政告字〔2023〕1号),以上公告均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在征求意见期间,明确了反映意见建议的途径和方式,但未收到多数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未组织召开听证会。(二)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况。2020年8月,委托专业机构对“xx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调查评估(其中调查范围和对象含此次征迁项目),调查方式主要以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为主,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了科学规范的调查评估,并对调查所得的相关信息进行了研判分析,最终评估的社会稳定风险值为0.33,对照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判参照标准,风险评级为低风险。2020 年8月对风险评估结果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农牧、河阴镇、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了意见征求和分析,参与部门均认为结果客观真实,项目可实施性较强。2020年9月将编制的《贵德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报送县委政法委备案。(三)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入户调查登记工作,不存在申请人人所述“未进行入户房屋调查登记”的情况。西家嘴、张家沟片区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工作于2022年7月8日开始实施,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在xxx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协同下,逐户调查了解被征收人家中居住人员、房屋及附着物相关信息,由于申请人是自主腾退滞留户,对征收工作配合度不高,未在登记表上确认签字。7月11日,对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告知了异议结果的申请处理途径。(四)《x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只是对“基地签约促进奖”作了15天的奖励规定,并非签约期限。现行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就房屋签约期限进行“签约期限在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所述“签约期限不具有合理性”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贵政〔2023〕4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为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对xx县西家嘴、张家沟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范围为xx村东至东河滩,南至xx县xx镇中心卫生院,北至忆耕路北侧,西至三和小区。房屋征收主体为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xx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xx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2018年9月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xx〕x号)批准将包括xx镇xx村在内的7.5577公顷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作为xx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18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发布了《xx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贵政征〔20xx〕第x号),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28日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了将xx县x乡x村、x镇x村总面积7.5577公顷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了补偿标准和抢建、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2019年8月6日x县财政局将xx县2018年“棚改专项”资金2.09亿资金下达到xx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补偿安置资金专户。2020年8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x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0年8月10日x村民代表表决同意x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所涉及本村规划范围内的征地工作,同意采取自主腾退方式进行,将土地统一集中至村委会,集中的土地同意由政府征收,征收补偿款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宅基地、承包地以及自留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归土地使用人所有。2020年8月开展自主腾退项目时,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对分户评估报告进行公示。2020年9月27日发布《x村自主腾退公告》启动自主腾退工作。2022年3月21日开展(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项目公共利益、征收范围论证。2022年7月8日开展入户调查,并于2022年7月11日将西家嘴片区征收范围入户房屋调查汇总表公示,同日召开了征收前意见征求座谈会。2022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x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贵政告字〔20xx〕xx号),2022年12月7日、12月13日分别听取被征收人意见。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发布《xx县人民政府关于x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贵政告字〔2023〕1号)。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贵政告字〔20xx〕x号),作出了(贵政〔20xx〕x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申请人对征收决定不服,于2023年4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20x〕x号)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关于xx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xx〕x号);2.《xx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贵政征〔20xx〕第x号);3.《征收土地安置方案公告》(贵国土告字〔20xx〕第xx号);4.xx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x镇xx村村民户代表会议决议;5.房屋及附着物价值评估表;6.《x村自主腾退公告》;7.《xx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项目公共利益、征收范围论证会会议纪要;9.住宅房屋入户调查表及x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x村片区征收范围及入户房屋调查公示表;10.x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记录;11.《x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贵政告字〔20xx〕xx号);12.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意见记录;13.《x县人民政府关于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贵政告字〔20x〕x号);14.资金专户存放情况;15.《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贵政告字〔20x〕x号)、16.《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贵政〔20x〕x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只有通过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经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后,才能转为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实施程序的土地不能发生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法律效果。本案中,申请人在2020年未通过自主腾退方式签订补偿协议,征收程序未完成,其占有的土地未能交付转用。被申请人以集体土地开展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发布《xx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贵政告字〔20xx〕x号)后及时进行了公告,并将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了通告,期间被征收人没有提出异议。2020年9月被申请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了《xx县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级为低风险。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实施西家嘴、张家沟片区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告知了异议结果的申请处理途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关征收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贵政〔202x〕x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贵政〔20xx〕x号《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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