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48170/2023-00541 | 发布机构: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07-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南政办〔2023〕42号 | 所属主题: | 规划信息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南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6日
海南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持续开展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范围由经营性自建房向非经营性自建房拓展,切实解决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实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无死角、无盲区”目标,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对全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城乡自建房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确保管控措施压实,确保整治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发挥部门联动、监管合力,切实把城乡自建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民生任务,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严格的措施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有效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努力把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落实属地管理。县、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州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工作。房屋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坚持依法依规。充分利用已开展的“百日攻坚”行动、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工作,聚焦重点,全面排查整治行政区范围内城乡房屋,确保做到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无死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按照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处置,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建立协调机制。形成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场地经营许可等全过程、全链条联动监管,严格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
(三)任务目标
2023年6月底至9月中旬,集中开展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查漏补缺、消除存疑、有效管控,全面准确掌握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现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制定公布3年整治规划,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终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整治内容
(一)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各县要及时组织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做到无死角、无盲区。要以“管控是否持续有效、隐患是否彻底消除”为重点,按照“谁审批评定、谁终身负责”原则,对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甄别,防止漏排、错排,确保鉴定结果精准有效,录入数据准确无误。针对“回头看”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争取一次性把问题解决到位,确保不留后患。(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宗教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推进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开展整治。各县要持续发力,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决落实管控措施,该撤人的撤人,该封房的封房,该停业的停业,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整改工作区分轻重缓急分类施策,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立即停止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如需继续使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相应处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各县要完成城乡经营性自建房按照安全隐患排查数量不低于50%、专项整治数量不低于8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核。加强对自建房拟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根据《青海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依法依规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批准用于经营活动。(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宗教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人民政府)
(三)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交叉检查。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交叉检查的通知》要求,近期由各县住建、消防、应急、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主要部门抽调不少于5人,成立检查组开展州域内交叉检查。本次交叉检查围绕各县排查全覆盖情况、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整改工作推进情况、检测机构履职情况,确保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全覆盖,危险等级初判结果精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得到有效管控。(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宗教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人民政府)
(四)全面压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各县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十六个委厅局印发的《青海省进一步加强城乡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房〔2023〕56号)要求,切实压实部门责任,落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承担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行业指导责任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建立调度制度,实行工作专班周调度,细化任务分工,协调工作任务,统计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月调度,通报各县工作进展,督促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宗教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人民政府)
(五)抓好自建房安全隐患防范工作。各县要抓实抓好专项整治,建立常管长效机制。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切实落实管控措施,防范管理措施不到位引发的自建房倒塌风险。建立健全自建房全过程管理制度,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整治,针对重点区域,加强跟踪整改。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从严从紧强化监督。时刻紧绷安全弦,坚决克服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列入清单并交办,加强跟踪检查,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的,坚决不予投入使用。(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宗教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人民政府)
(六)加大自建房安全隐患宣传工作。各县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农牧区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制作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警示教育微视频和自建房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微视频,指导乡镇和村“两委”通过电子屏滚动播放提示信息、宣传栏张贴海报、向建房农户免费发放建房安全告知书和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农牧区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同时,要结合农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农村自建房安全常识宣传工作,引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通过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C、D级危房的及时开展整治,确保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取得实效。(州级责任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宗教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责任主体:各县人民政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召开全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各县工作进展情况,制定“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抽调人员成立交叉检查工作组。督促各县、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动工作落实。
(二)交叉检查阶段(8月10日前)。各县交叉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其他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的30%比例检查,对各县排查工作全覆盖、管控措施落实、整改进展等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检查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巡查检查机制阶段(8月25日前)。各县要建立健全巡查检查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乡自建房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加大重点时段巡查检查频次,全面落实管控措施,确保“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
(四)回头看阶段(9月15日前)。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各县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发现一处,管控一处,并及时修订完善工作台账。交叉检查“回头看”阶段完成后,各县交叉检查组对开展检查的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撰写检查报告,经同级自建房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
(五)制定三年整治工作计划(9月25日前)。各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全面落实“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并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限时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州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加快推进分类整治,消除结构安全、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经营安全、环境安全,做到分类指导。各县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计划,经同级自建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9月30日前)。研究制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整治工作,建立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管控措施第一责任人、各乡镇(社区)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治措施第一责任人、各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推动整改落实第一责任人的终身责任制。交叉检查及“回头看”工作,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要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认真反思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查漏补缺、消除存疑、及时有效管控,全面掌握全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现状。各县各相关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严而又严、细而又细,不折不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为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指挥长,州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州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的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抽调有关人员充实工作力量,统筹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指挥全州“百日攻坚”行动。各县要参照州政府工作模式,成立县级“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
(三)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态度,真正从思想上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松劲心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落实,进一步深入研究,层层压实责任,逐条细化任务,抽调精干力量,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自今年7月份开始实行工作进展月报告制度,各县及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所涉及有关任务落实情况报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住建局)。
(四)加强执法处罚。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全过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要严格执法监督,对违法占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活动;对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未经审批的,一律叫停。
(五)强化公众监督。建立健全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等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同步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居民房屋安全意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使广大群众积极支持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海南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联合作战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海南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
联合作战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更登加 州政府副州长
副 指 挥 长:李宏云 州政府副秘书长
曹东海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豆 拉 州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副局长
华周本 州民宗委副主任
王振峰 州自然和资源局副局长
达哇智美 州水利局副局长
王万远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严海明 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贵英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
李 曌 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州指挥部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州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合署办公,负责州指挥部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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