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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48170/2021-00121 发布机构: 海南州司法局
生效日期: 2021-04-13 废止日期:
文 号: 南复决字〔2021〕02号 所属主题: 其他政府信息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次数: 【字体:

     :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632521XXXXXXXXXXXX

      址: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南大街XX-XX 

  被申请人:共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华X,该县县长 

      :海南州共和县青海湖北大街26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共政征补决字202034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11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共政征补决字〔202034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一、补偿决定给予申请人的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首先,申请人房屋面积为489.79平米,根据该补偿决定,房屋评估价格为728241元,经过核算,每平米价格仅为1486元,而房屋周边二手房价格在3500-5000之间,补偿单价不仅大大低于共和县普通商品房价格,而且低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列明的可购买的保障性住房1802元的单价。其次,补偿决定认定的搬家费800元明显不符合市场行情。该搬家费认定依据是《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参考了当地劳动力情况,但是未考虑到申请人房屋面积较大,家中物品较多的实际情况,亦没有考虑申请人因房屋被征收可能造成的多次搬迁情况,该价格明显过低。二、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违法,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评估公司相关选定前未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没有参与评估公司的选定,同时申请人也没有见到被申请人对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的公示,故申请人认为评估公司选定程序不合法,对做出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对被申请人依据该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做出的补偿决定亦不予认可。三、安置费计算补偿有漏项。被申请人做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其中标题二、征收补偿原则第二项,规定了房地产价值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但是,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中并未列明临时安置补偿,申请人在当地并无其他房产,在房屋征收后,购买新的房产前,必然有临时安置期,被申请人未将该款项列在安置费补偿范围内明显侵犯申请人利益。四、申请人没有收到青海恒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申请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收到过青海恒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上没有申请人签字,因此《评估报告书》没有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的证明,因此该《评估报告书》对申请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依据一份尚未对申请人生效的《评估报告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欠缺合法性,补偿数额认定没有合理有效的事实依据不应当成为《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的依据。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决定给予申请人的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被申请人按照《共和县恰ト恰镇老城区拉泽塘路、贵南东路改扩建、滨河东路、步行街等九条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征收补偿,房屋评估价格由第三方评估公司结合全省及被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定价,评估价格标准得到申请人的认可;搬家补助费根据《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和被申请人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调查结果,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800/户,在征求意见阶段,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评估公司的选定程序违法,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评估公司的选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决定组织被征收人进行投票选定,当事人参与投票;最终由得票率超过70%的青海恒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房屋评估工作,且对选定程序进行了公示,选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问题;评估报告已于2018年3月12日由工作人员亲自送达给申请人本人,送达回证由申请人亲自签收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费计算补偿有漏项”问题。根据《共和县恰ト恰镇老城区拉泽塘路、贵南东路改扩建、滨河东路、步行街等九条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有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货币补偿金额包括房屋、附着物评估价,搬家补助费及奖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坐落于共和县恰卜恰镇东河沿14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为房权证共私房字第675号,建筑面积为297.5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共国用(2000)字第(10)-63-38号,使用权面积568.30平方米。2017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下发共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办理共和县恰卜恰镇老城区滨河东路、贵南东路、步行街等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PPP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2017年9月14日,为加快滨河东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被申请人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书》并予以公告,决定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2017112日,征收部门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调查登记2017年11月9日发布《关于征求恰卜恰镇老城区拉泽塘路、贵南东路改扩建、滨河东路、步行街等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20171121日,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发布(共政住建2017362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通知》,20171213日,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该项目被征收人发布评估机构协商选定通知20171219日,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该项目被征收人发布选定评估机构投票通知20171227日,共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被征收投票结果选定青海恒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 

  20183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国家基本建设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20184月20日,被申请人做出《关于恰卜恰镇老城区滨河东路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2018年5月29日青海恒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房屋作出国家基本建设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补偿金额为房屋评估价值728241元、附属物及装修评估价值122768元。 

  202010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共政征补决字20203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对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金额为房屋评估价值728241元、附属物及装修评估价值122768元、搬家费800元、中小学交通补助费120元,合计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85192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致海南州人民政府函;3共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4.授权委托书;5.柴国京律师证;6.郭风先身份证复印件;7.共和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有(均为复印件):1.被征收人郭风先相关资料;2.房屋征收告知书;3.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4.入户调查登记情况;5.调查登记结果公示影像资料;6.关于征求恰卜恰镇老城区拉泽塘路、贵南东路改扩建、滨河东路、步行街等九条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7.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9.评估机构选定相关资料;10.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11.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共政征补决字〔202034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对申请人的补偿金额所依据的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3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共政征补决字202034号《共和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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