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48170/2023-00349 | 发布机构: | 州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3-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南复决字〔2023〕5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政府信息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王某某,女,汉族,xxx年9月20日生,身份证号:5113251xxxxxx,住址:某某市杨浦区兰州路667弄3号2003室,联系电话:177xxxxxx。
被申请人:某某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法定代表人:才某某 系该队队长
住 址:某某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第 三 人:刘某某,男,汉族,1xx年2月16日生,身份证号:362232xxxxx,住址:某某省杭州市余杭区西溪华东园17-3-1602室,联系电话:136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5211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63252142023xxx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受理,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52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632521420xxxx号)。
申请人称:2023年5月3日16时许,申请人驾车行驶至青海湖旅游专线39公里100米处,被第三人驾驶的青Axxx车辆追尾,在查看事故情况时,第三人将车辆移动至我车前方。事故原因为第三人驾驶车辆途中观看右侧风景而未集中精力驾车造成车辆追尾。因担心对方车主后续不承认,故用手机录下部分对话,可证明对方车主承认全责。肇事车辆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下立即挪车,致使没有来得及拍摄撞击后的第一现场,导致后续交警判责也存在问题。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申请人多次要求出警,但交警拒不出警,告知自行驾驶车辆至某某交警队。到达某某交警队后,交警在未询问整个事故发生情况的前提下,就认定我车当时停在白线外,以临时停车妨碍后车行驶为由判定双方各付一半责任。故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5211xxxx)、《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63252142023xxxx号)。
被申请人称:5月3日接到第三人报警电话时,事故民警正在处置其他交通事故,遂在电话中询问事故情况,当事人自称事故责任明确,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小,同意到大队协商处理。民警处置完其他事故现场到达该现场时,双方当事人已经撤离现场,并非没有出警。双方当事人到达被申请人处并承认各自责任,第三人称自己观看周边景色,没有观察路面动态,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故撞到路边停放的由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因正值五一假期,某某旅游专线公路车流量大,事故碰撞不严重,害怕造成公路的拥堵,从而开到路边停放。申请人称自己小孩要上厕所,所以停在路边。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陈述和现场照片,申请人停车区域占据正常行驶路面三分之一,第三人驾驶的车辆碰撞至申请人车辆的左后方,碰撞点及碰撞碎片明显。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故判定双方同等责任。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第三人称:申请人称为找卡点工作人员问路以及孩子上厕所和母亲心脏不舒服等原因,未打开双闪提示将车辆停在某某旅游专线39公里100米处路边,车辆占了右边车道一半以上路面,因第三人跟车太近导致发生追尾事故。当时为躲避碰撞,左打方向盘,事故发生后第三人车辆停在了路中间,为避免影响来往车辆通行,经申请人同意将第三人车辆移至路边停放。当时,因为不知道某某旅游专线是禁止停车的,所以对申请人陈述了追尾事故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 日16时许,第三人驾驶青A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某旅游专用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某旅游专用公路39公里100米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申请人驾驶的青A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第三人打电话报警。当时民警正在处置其他交通事故,遂在电话中询问事故情况,当事人自称事故责任明确,没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小,同意到大队协商处理。后双方当事人驾驶车辆至被申请人处处理事故,办案交警询问情况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632521420xxxx号),认定申请人、第三人负同等责任。对申请人因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52xxxx)处以100元罚款。对第三人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5211xxxx)处以100元罚款。申请人、第三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缴纳罚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信息;3.事故现场照片、录音;4.罚金支付记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6325214xxxx号);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52119xxxx)。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事故现场照片;4.某某旅游专线公路警告指示标志照片;5.受案登记表;6.受案回执;7.刘某某驾驶证;8.青Axxxx行驶证;9.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52119xxxx);2.证据陈述。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所确定的受案范围,因此,对该诉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事故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行政执法全程记录等证据材料,提交的证据材料证实不了申请人在青海湖旅游专用公路39公里100米处实施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090)。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某某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632521xxxx)。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9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南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意见审批表
法定代表人签发:
年 月 日 |
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本决定意见:撤销被申请人海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6325211903747601)。 |
南复决字﹝2023﹞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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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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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附件:海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复决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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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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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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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日期: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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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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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海南州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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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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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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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送 达 人 |
姓名、单位名称 |
收到时间 |
签字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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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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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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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
行政复议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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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海南州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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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送 达 人 |
姓名、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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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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