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48170/2023-00350 | 发布机构: | 州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3-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南复决字〔2023〕4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政府信息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某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 所:某某省民和县胡洞路4号
被 申 请人:某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系该局局长
住 所:某某州共和县和悦巷
第 三 人:余某某,女,汉族,xxxx年11月28日生,身份证号:1521xxxx,住某某县河东乡河东路159号。
受 委 托 人:边振兴,男,汉族,xxxx年9月17日生,身份证号:632525xxxx,住某某县人民医院家属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某某省南工认字〔202x〕x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省南工认字〔202x〕x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边某某为因公死亡为工伤无事实依据。申请人认为,边某某发生事故之日,某某凯卫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接库运钞车青Axxxx在18:06分左右离开农商行营业部院子,边某某于18:10左右下班,未按正常线路及时间回家,而是途中绕过正常回家路线办理个人私事,边某某在下班1小时后19点20分发生交通事故,于19点40分左右送往某某人民医院途中不幸身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颅内损伤。此次事故发生的路线不符合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法律规定,故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认为,边某某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因工死亡。但申请人认为,根据边某某的行程轨迹,其回家路程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本案中,事故地点明显偏离了申请人当天下班的合理路线,且不存在合理路线正在修路边某某需要改变路线回家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认定情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省南工认字〔202x〕x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权受理工伤申请保障类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具有法定的申请资格,其未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2022年5月31日18点35分许,边某某在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下班后,驾驶一辆大运牌摩托车载其女儿回家。沿南大街路行驶至大十字路口左转到达大柳树附近果蔬店买菜,后到达环城西路圆通快递处询问快递,随后又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烈士陵园后沿黄河南路右转进入进港东路。于19时20分左右进入惠民路南路段900m处与前方同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车牌为青Exxxx“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边某某当场昏迷,于19点40分左右送往某某人民医院途中不幸身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颅内损伤。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文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边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超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之限制,故其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省南工认认字〔202x〕x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指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该路径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只要在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就本案而言,第三人母亲在下班后,回家路上顺便买菜,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综上,第三人母亲回家的路线、下班的时间以及下班后的活动也是合理合法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边某某系第三人母亲,由申请人派遣至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2022年5月31日18点35分许,边某某下班后,驾驶一辆大运牌摩托车载女儿余某某回家,沿南大街路行驶至大十字路口左转到达大柳树附近果蔬店买菜,后到达环城西路圆通快递处询问快递,随后又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途径烈士陵园后沿黄河南路右转进入进港东路。于19时20分左右进入惠民路南路段900m处与前方同方向(由北向南)行驶的车牌为青Exxxx“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边某某当场昏迷,于19点40分左右送往某某人民医院途中不幸身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颅内损伤。2022年8月8日第三人对其母亲发生的交通事故一事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受理,2023年3月2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书;2.律师证复印件两份;3.律师事务所专用函;4.民事授权委托书;5.法定代表身份证、证明书;6.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边某某身份证;2.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回复通知书、送达回执一份;3.边某某事故情况说明、微信群聊天记录、车辆安全行使记录本、车辆归队照片、某某县农商银行营业部交接表、凯卫保安押运公司款箱交接表;4.某某农商银行证明、证人证言、劳动合同书、农业银行转账流水;5.某某县人社局调查笔录、某某县人社局调查核实情况说明、职工职业伤害调查表;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人提交的资料有:1.个人授权委托书;2.答辩状;3.认定工伤决定书;4.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具有法定的受理职责,第三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申请人及单位告知举证及答辩,在法定的认定期内做出了某某省南工认字〔202x〕x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于第三人及申请人,程序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本案中,边某某下班后虽然进行了除回家外买菜、取快递等生活行为,但未改变“下班回家的”目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超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之限制,应视为“上下班途中”。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省南工认字〔202x〕x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某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某某省南工认字(202x)x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0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六条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南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意见审批表
法定代表人签发:
年 月 日 |
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本决定意见:维持被申请人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青海省南工认字(2023)03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
南复决字﹝2023﹞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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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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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附件:海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复决字〔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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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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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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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日期:202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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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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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海南州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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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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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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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送 达 人 |
姓名、单位名称 |
收到时间 |
签字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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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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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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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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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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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海南州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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