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48170/2023-00351 | 发布机构: | 州司法局 |
生效日期: | 2023-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南复决字〔2023〕6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政府信息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 请 人:某某县黄河航运旅游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xxxxx
住 址:某某县黄河大桥北岸
被 申 请人:某某州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系该局局长
住 所:某某县倒淌河巷与共和东路交叉路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于2023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给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予以换证。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某县招商引资的环境下于2001年5月注册成立,是一家以水上旅客运输为主的私营企业。因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青海南XK〔2008〕01)于2023年5月8日满五年经营期限,故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起逐级向某某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延续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要求更换水路运输许可证,但被申请人至今并未给予办理换证,也未作出不予延续换证的说明理由及书面答复,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此期间,申请人也多次与某某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及被申请人进行协商沟通,请求尽快给予换证,即便不符合条件的,也给予合理的理由答复,但至今未果,鉴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给公司的日常运营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内给申请人的《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予以换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某某县黄河航运旅游开发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换证的请示》(贵政交〔2023〕52号),收到后多次电话督促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及时补充相关资料,直至6月28日某某县交通运输局来电要求退回该请示,被申请人于当日将原文件退回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因此,由于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将相关资料撤回后再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也未说明情况,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回复。综上,在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直接对其换发某某航运旅游开发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1年注册成立,主营某某县黄河水上旅客运输业务。2018年5月9日由某某州地方海事局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青海南XK〔2008〕01),起止日期2018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2023年4月因该《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期限即将届满,遂于2023年4月17日向某某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申请换证。2023年4月18日某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某某县交通运输局上报《某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关于上报黄河水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换证的申请》(贵交执法〔2023〕18号)。2023年4 月19日某某县交通运输向被申请人上报《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黄河水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换证的请示》(贵政交〔2023〕52号),申请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该请示,未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也未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因被申请人电话督促某某县交通局及时补充相关资料,2023年6月28日某某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撤回关于上报《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黄河水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换证的请示》(贵政交〔2023〕52号),被申请人将请示退回。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换发《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营业执照》;5.《水路运输许可证》;6.《某某县黄河航运旅游开发公司关于水路运输许可在到期换证的申请》;7.《某某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关于上报黄河水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换证的申请》;8.《某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黄河水运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到期换证的请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政复议答复书;2.《某某州交通运输局公文处理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及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具有许可权限的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答复,对不准予延续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体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已受理。
综上,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25日收到某某县交通运输局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但至2023年6月28日未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也未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6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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