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060000017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海南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切实加强 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州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切实加强
村卫生室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3〕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函〔2023〕71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具体措施》(青卫健〔2023〕13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素质和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改善乡村医生学历结构,持续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保障措施,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不断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切实提升村卫生室运行保障,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确保全州乡村医生在学历提升、职业资格的获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使100%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合格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管理得到落实,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巩固完善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进一步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运行保障能力的同时,村卫生室全部达到“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标准。
三、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除订单定向培养和直接招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外,可按中央和省级相关规定,通过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填补乡村医生空缺岗位,纳入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管理范围。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州教育局)
(二)强化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为村民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开展村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新生儿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慢性病随访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公共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承担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资源。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按照《关于印发海南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11〕141号)要求,人口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村为一类村,500人(含500人)-1000人的村为二类村,500人以下的村和“一村一社”的村为三类村;原则上一类村配置2名村医(至少1名为女乡村医生);二类村可以配置1-2名乡村医生;三类村配置1名村医。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规范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的原则,建立完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机制,统一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加强“三基三严”培训和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财政政策补助、人员奖惩、继续执业等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建立完善村卫生室内部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监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从严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等行为,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统一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绩效考核和药械管理,实现人员、业务、资产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医疗保障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严格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免试注册的大学生乡村医生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建立乡村医生培养和补充机制,各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确保乡村医生每年参加免费岗位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按要求组织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并引导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35%左右,逐步形成以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全科专业为特色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局)
(七)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在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退出保障机制,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凡乡村医生达到退休年龄,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确因补充困难或名老中藏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各县卫生健康部门可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或适当延长工作年限,但返聘或延长年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在执业活动中不能履行服务职责、自动脱离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对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依法予以处罚。因到龄退出、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招录进行补充。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建立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对各乡镇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并结合村医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情况,建立完善村卫生室人员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委编办)
(八)多渠道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在落实现有乡村医生报酬的基础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支持乡村医生积极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将40%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给具备服务条件的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切实增加乡村医生的收入。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不得用于开展基本建设工程、购置大型设备等。建立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各级医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开展乡村医生与农牧民签约服务的个性化服务包费用由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和签约居民自付费用支付,参保年度内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年度支付限额随医保政策做动态调整。鼓励村医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及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等渠道增加收入。深入实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应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按照服务人口、服务量、服务面积,以村医个人收入的形式全额补助给村医。提高农村牧区乡村医生待遇。国家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和县)、省级重点帮扶县(同德县、贵南县),已脱贫县(贵德县、兴海县),在现有村医工资待遇保障的基础上,农村地区的乡村医生自2024年6月1日起,每月增加200元补助工资,牧业地区的乡村医生每月增加300元补助工资,由州、县财政按照财政共同事权划分责任2:8的比例分担,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做好人员信息年度核准工作,并于当年10月底报州卫生健康委备案。(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
(九)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区积极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将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范畴,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等养老保险,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率和保障水平,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保障。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鼓励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种类的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对乡村医生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建立完善离岗退休老年村医生活补助政策,除2015年12月30日前已享受省级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老年村医,从2016年1月1日起,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年满60周岁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老年乡村医生,根据其实际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按照20元的标准给予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由州、县财政按照财政共同事权划分责任2:8的比例分担,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村卫生室能力建设
(一)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严格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牧区设置的流动村卫生室视同有村卫生室,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车程距离就近的乡镇卫生院少于15分钟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也可根据实际多村统筹共建一个村卫生室。(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外观、统一标识标牌、统一设备配备”的要求,巩固完善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成果。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装备要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建设规模,固定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平方米,至少应设三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业务用房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至少应设四室,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公共卫生室。牧区流动村卫生室至少要有一顶帐篷、供电设备及必备医疗器械等。人员配备,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确因各种原因无法配备村医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相邻村卫生室村医或具备条件的医务人员提供服务,也可由辖区乡镇卫生院派驻人员提供服务。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资格,并在县级卫生健康主管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设备配备,村卫生室应配备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身高体重秤、消毒锅、出诊箱、治疗盘、紫外线消毒车(灯)、理疗仪、诊查床、疫苗冷藏包(箱)、药品柜、健康档案柜、健康宣传板、电脑、有盖污物桶等16种常用设备。药品配备,根据乡村医生的专业和业务能力,固定村卫生室至少配备60种以上的基本药物;乡村医生是中藏医等民族医学背景的,至少配备80种以上中成药(含中藏药饮片);流动村卫生室至少配备50种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品种和使用金额占比均在9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村卫生室规范化管理。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村卫生室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制定和完善村卫生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诊疗操作规程,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乡村医生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完善业务记录和财务记录;将乡村医生待遇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促进乡村医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
(四)强化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绩效考核管理等重点工作的信息融合互通,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提升家庭医生签约和乡村医疗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即时结算服务、远程培训等,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县、乡、村一体化的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医疗保障局)
(五)强化村卫生室运行保障。在统筹省级村卫生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加大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完善村卫生室医疗设施设备,改善村卫生室服务环境,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就医体验。(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
(六)强化村卫生室服务功能。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依托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村卫生室,增强卫生健康服务功能,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强化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鼓励所有注册的村卫生室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健全村卫生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疗保障局)
(七)强化村卫生室中藏医药服务。坚持中藏西医并重,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扩大村卫生室中藏医药服务供给。加大乡村医生中藏医药知识、适宜技术培训力度。到2025年,以县为单位90%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藏医药服务,80%以上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中藏医药适宜技术,50%的村卫生室参照《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标准》建设“中藏医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药诊疗量占比不低于35%。(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疗保障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将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意见顺利实施。
(二)落实政策保障。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和乡村医生待遇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医疗服务性收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规范预算执行。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及我省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州、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县政府要加强综合督办,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卫生健康、医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共同推进乡村医生待遇和村卫生室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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