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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290000018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2-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海南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南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运营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全面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升政策执行效益,加大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更高质量创新就业创业,推动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海南州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责任务

(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就业服务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全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资金汇总统计审核工作;联合州财政局负责全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确认和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工作。

(二)州财政局。负责创业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筹集、监管和拨付,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联合州人社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确认和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工作。

(三)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服务局)。牵头做好地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遴选工作;负责本地区财政部门拨付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工作,做好贷款人申请资格、创业情况、经营实体、贷款方式、发展前景、还贷能力等调查及担保人初审工作;负责每月、每季度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的报表统计及贴息系统的录入工作;负责本地区贷款人和企业的贴息资金审核;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确认和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的清收工作。

(四)各县财政局。联合县人社局(县就业局)做好地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遴选工作;负责下达州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拨付监管工作;负责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参与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确认和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工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督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责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工作。

(六)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做好贷款人的申请资格、创业情况、经营实体、贷款方式、发展前景、还贷能力等调查工作,开展贷款人贷款额度认定及信用评定工作;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相关责任;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联合县人社局(县就业局)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到期贷款及负责追偿贷款,跟踪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每季度应贴息资金的核算工作;完成每月、每季度及年度创业担保贷款的报表统计及贴息系统的录入工作。

二、基金筹集及运营管理

(一)基金来源

1. 州县两级财政筹集。2023年和2024年,州县两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3600万元,其中:州本级1800万元,共和县600万元,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各300万元。

2.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2024年州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21.19万元。

3. 担保基金存款利息。2023年、2024年产生利息3.95万元。

截至2024年9月底,全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为3625.14万元。

(二)基金运营管理

1. 属地化管理。由州财政局收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综合考虑各县人口、年度贷款申请数额及经济发展等指标,将担保基金按照共和县1225.14万(前期划转995.14万,邮储银行基金解冻后再划转230万元)、贵德县600万、贵南县600万、同德县600万、兴海县600万分别划转至各县,在确定的经办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从2024年11月起,企业和个人创业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由各县负责。由各县人社局、财政局通过遴选方式,确定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办本地区贷款发放业务,签订《三方协议》。同时,州人社局、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根据各县年度贷款发放和金融机构政策执行考核情况,对担保基金规模进行适度调整,确保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2. 贷款办理。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的6-8倍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商定,但不得高于《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

3. 财政贴息。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将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审核后,计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金额报送至县人社局(县就业局),县人社局(县就业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提交至州人社局(州就业局),州人社局(州就业局)和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联审后,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兑现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一季一拨,按季兑现。

4. 统计分析。经办金融机构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统计分析工作,每季度、每年末认真编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季报和年报,于每一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报州县人社局、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

(三)强化监督考核

根据《青海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情况考核办法》(青人银发〔2024〕52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负责,每年对经办金融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评价,定期对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担保基金的,由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在全州范围内通报,取消经办金融机构资格,查处违规行为。

(四)落实风险责任

经办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担保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贷款人的日常监督,建立贷款人信用档案和追偿机制,确保担保基金和担保贷款安全合理使用。贷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还款,对逾期未还的贷款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追偿;因贷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情况导致确实无法追偿的贷款损失,由县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审议通过后,分别按照经办金融机构25%和担保基金75%比例承担。担保基金当年损失达到累计结余的20%,或连续三年出现损失且当年损失均达到累计结余的15%时,担保基金停止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规范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推动政策有效落实对促进全州就业创业工作高质量开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强协调沟通。人社、财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分行、经办金融机构建立州县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推动政策落实。各县、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率。在不断规范基金管理运营同时,确保有贷款需求的创业者及时享受贷款政策。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青财金字〔2024〕406号);《青海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212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各县可根据本地区业务需要,在参照财政部、省州各类政策文件基础上,建立管理机制,以确保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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