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040000028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海南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 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
《海南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工作制度》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海南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
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工作制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国办发〔2024〕45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明确承担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为加强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落实,州政府建立由应急管理、组织、编办、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
一、主要职责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完善配套政策制度;指导推动各县和有关方面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遇有重大问题按程序提请州政府研究。
二、成员单位
协作机制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委员担任召集人。协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州医疗保障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组成。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协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日常工作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州消防救援支队共同承担。协作机制成员实行职务出任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协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协作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协作机制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工作,落实协作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州应急管理局。主管全州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根据退出消防员安置地,采取分类分批的方式下达全州安置计划,统筹组织实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负责协作机制日常工作;牵头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牵头组织对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问题;牵头做好退出消防员信访权益维护保障等工作。
(二)州委组织部。规范退出消防员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督导州直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加强退出消防员党员教育管理;指导开展退出消防员党员专题党性教育;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做好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出消防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指导州级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在接收安置和公开招聘中落实有关政策。
(三)州委编办。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审核全州退出消防员安置用编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出消防员予以保障。
(四)州教育局。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统筹教育部门空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出消防员予以保障。
(五)州公安局。指导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时办理户籍迁移等工作。
(六)州民政局。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做好困难退出消防员救助帮扶工作;落实困难退出消防员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七)州财政局。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地方经济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相关经费审核,根据安置计划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
(八)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做好转岗到事业单位的退出消防员工作岗位、职级等级确定、工资福利政策落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以及招聘退出消防员相关工作;按规定做好退出消防员人事档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等转移接续有关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接收退出消防员职业技能有关工作;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出消防员提供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大力支持就业创业;协同审核编制下达全州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
(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退出消防员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有关工作。
(十)州卫生健康委。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医疗部门空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出消防员予以保障。
(十一)州医疗保障局。指导做好退出消防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伤残等退出消防员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研究工作。
(十二)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协调州属企业做好退出消防员转岗接收工作;指导各县发改部门及相关国有企业做好退出消防员转岗接收工作;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相关企业按规定与接收的转岗退出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好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协同审核编制下达全州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
(十三)州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制定退出消防员安置相关配套政策;拟制申报全州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协助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安置机构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指导各县消防救援大队做好退出消防员安置金发放、优抚优待等工作;指导全州消防救援队伍做好退出消防员信访权益维护保障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级层面调整情况,经协作机制会议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和对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进行调整,以满足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发展需求。
四、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协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审议有关重大政策举措,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由协作机制办公室承办,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协作机制办公室负责召集,主要负责研究落实协作机制全体会议的议定事项,协调推动有关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研究提出需要提请协作机制审议的重要事项。
(二)文件制度。协作机制办公室办理公文时,代用州应急管理局印章。通过编发简报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相关情况,并视情抄送县级协作机制相关单位。
(三)工作研判制度。协作机制对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对策措施,适时通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四)联系地方制度。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地方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的指导,及时向协作机制办公室反馈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
(五)联合工作组制度。协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对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调研和评估。
五、工作要求
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做好协作机制各项工作,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协作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协作机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协作机制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各县应急部门参照本工作机制于3月7日前制定各县工作机制。
附件:海南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成员名单
附件
海南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
安置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孙军霞 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召 集 人:赵世焱 州政府副秘书长
周全成 州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政委
李春飞 州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委员
成 员:祝美华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公务员局局长
格 多 州委编办副主任
张泰尊 州委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州教育局副局长
田 渊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司成奎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李玉琴 州民政局副局长
宁建明 州财政局副局长
加罗旦珠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 刚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万远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严海明 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祁生辉 州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魏光忠 州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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