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28000003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5-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0日
海南州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养老服务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聚焦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老人家庭及个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全面、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总体目标:到2026年,全州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护理型床位的比例不低于80%;面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全面覆盖;探索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到2030年,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保障水平合理适度,资金投入持续稳定,标准体系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基本养老服务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海南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细化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工作方案及清单,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海南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残联,各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建立养老服务响应机制。各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下列人群:特困供养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其他享受政策性优待老年人。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主要依据,加强对评估结果合规性、公平性审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推动实现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将老年人能力评估与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等服务相结合,加强老年人失能风险评估和指导,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医疗保障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的归集共享,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力度,筹集资金建设并运行“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2026年底前建成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依托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精准匹配机制,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医疗保障局、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4.健全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部门联动以及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的互动合作,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促进各级各类基本养老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城乡特困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年满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和综合能力评估等方面的服务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医疗保障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开展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培训,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到2026年,全州培训养老护理员不少于500人次。鼓励各地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技能等级发放差异化岗位津贴。(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6.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点相关内容纳入州县国土空间等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清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情况,2026年前全面完成整改。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可通过补建、购置、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或在相邻新建项目内予以补足。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原则。(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方式,发展社区嵌入式的小型化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乡(镇)、村(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将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模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老年助餐、日间照料、文体娱乐、健康教育、上门服务等普惠性养老服务。(州民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社区医养结合照护能力。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失能、高龄、重病等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医疗护理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普及社区老年人健康教育,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痴呆防治和心理关爱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到2026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规范化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充分发挥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基础性作用
9.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各县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综合考虑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床位需求,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老年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优先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集中供养服务。退役军人以及重点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集中供养。(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养老设施高质量发展。按照《青海省养老机构和设施星级评定办法》评定标准,开展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设施对照标准改善室内外环境、加强设施设备配置、强化运营管理、提高运营服务质量。到2026年底,现有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评定为三星等级的达到100%,全州养老机构(敬老院)护理型床位达到80%以上。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设置失智失能照护单元。(州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的利用率。各县认真梳理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对利用率低的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充分优化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提质增效,整合资源,向老年活动场所、互助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功能转型,切实提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率,鼓励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州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2.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落实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将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和失能且事实无人照料的老年人列入重点巡访对象,每月至少上门探望1次,建立风险防范和紧急处置机制。发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对居家养老支持功能,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日间照料、短期托管等服务。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按月足额为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居家和适老化改造力度。统筹民政、住建、残联等部门资源,建立常态化摸排改造机制,推进老年人家庭、公共场所适老化改造,做到应改尽改。采取政府补贴、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不断满足失能老年人居家专业照护需求。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改造,在城镇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加装电梯,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会环境。积极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城镇社区设立区域性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中心,向有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伤病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线上及线下用品展示、健康知识培训等一体化服务。(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稳定投入机制
14.加大养老服务运营扶持力度。积极争取省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对我州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支持,重点投向基本养老服务。将基本养老服务明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各县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要在科学测算养老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基础上,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运转。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结转结余资金等渠道筹集基本养老服务资金。全面实施基本养老服务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落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和税收政策。(州税务局、州民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16.搭建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各县要筹集多方资金,大力推进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覆盖县、乡(镇)、村(居)“互联网+”养老服务新模式,推动本地区养老工作实现信息化管理服务。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综合评估、补贴发放等信息,以及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服务信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作用,建立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对象精准识别,服务需求有效对接。(州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信息互通。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信息与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信息、公安部门人口信息、医疗保障部门参保信息等互通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评价监测“一张网”。(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医疗保障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18.强化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将基本养老服务作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重点,完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办法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各类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并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按照省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从对象公平性、程序透明度、匹配精准度、服务安全性等方面开展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等级评定、信用监管等挂钩。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基本养老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经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骗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资格和各类补贴,违规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违反公办养老机构轮候规定,违规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民政和消防部门要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为指导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日常安全检查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消防审验未达标养老机构管理台账。对纳入管理台账的养老机构,分类处置、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解决现实问题,确保2026年底前实现所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导监管。各县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州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评价机制要求,做好我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评估工作。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海南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海南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责任 单位 | 牵头单位 |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各县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
各县人民政府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 ||
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社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
4 | 老年助餐服务 | 为城镇社区老年助餐点提供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 ||
5 | 城乡日间照料 |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老年人活动。 | 关爱服务 | 州民政局 | ||
6 | 就医便利 |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 关爱服务 |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 | 老年健身娱乐 | 持居民身份证进入本州风景区和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费。 | 关爱服务 | 州文体旅游广电局 州发改委 | ||
8 | 公共交通 | 乘坐城市公交车,可办理老年卡,一年内可享有240次免费乘车。 | 物质帮助 | 州交通运输局 | ||
9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高龄津贴 | 为具有海南州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
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法律服务 | 免费办理首次遗嘱公证。 | 物质帮助 | 州司法局 |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享受高领津贴的百岁老年人 | 为百岁老人每年开展元旦和春节慰问、定期关爱等活动。 | 关爱服务 | 州民政局 | |
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 13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60岁以上的困难老年人和80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的失能等级,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60元、180元、21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80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60元、70元、90元、120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年满60周岁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500元、520元、550元、59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养老补贴;80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80元、190元、210元、24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养老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
14 | 家庭适 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州残联 州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5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
16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7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物质+服务”等方式,满足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需求。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8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
19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入户探访、关爱帮扶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州民政局 州卫健委 |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1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原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州民政局 |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2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州民政局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州残联 | |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老年人 | 24 | 社会救助 | 为救助站内受助的老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等关爱救助服务。对受助的行动不便的残疾老年人和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联系亲属接领返回或由救助管理机构安排接送返回家乡。 | 物质帮助 | 州民政局 | |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 | 25 | 租赁和配备康复辅具 | 为有需要康复辅具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和提供租赁服务。 | 物质帮扶 | 州民政局 州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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