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48170/2023-00537 | 发布机构: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3-10-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州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海南州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十五届州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0月7日
海南州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青海省消防条例》《青海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夯实新能源发电产业领域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结合海南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新能源发电企业”主要指利用太阳能、风能等能源进行发电的企业。
第三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以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手段,切实提高火灾预防和治理水平。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管理新能源发电产业集中区域的党委政府(后统称产业园区管委会,其他政府组织可参照执行)统筹产业园区消防工作;产业园区地属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的,依据各自职能,对产业园区内新能源发电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第五条 政府统筹责任
(一)属地党委政府应将新能源发电产业领域及新能源发电产业集中区域消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同部署、同实施、同保障。
(二)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与产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将消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产业园区实际,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范畴同步实施,确保合理性、科学性和前瞻性。
(五)产业园区管委会应联合地属县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组成产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决产业园区消防工作中重大、复杂、疑难问题。
(六)产业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区域内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产业园区消防事业发展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根据新能源发电企业火灾危险性,组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消防安全管理专家组和灭火救援专家组,指导、帮助产业园区企业开展消防工作。
(二)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组,配备消防车辆及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并制定产业园区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将产业园区消防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年初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全年消防工作,并与产业园区内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季度至少对产业园区内消防安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四)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审实施。
第七条 行业监管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新能源发电产业立项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函告知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实现信息互通。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产业园区消防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在进行规划审批时,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产业园区规划不予审批。
(三)住建部门应当要求新能源发电企业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严格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对于违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颁发新能源发电企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应当要求申请人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产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加强对产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新能源发电企业领域内消防救援机构函告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进行依法查处。
(六)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工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新能源产业园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落实各项消防经费,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健全、完好。
(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新能源发电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新能源发电企业重大火灾隐患督办情况;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灭火救援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灾害现场救援,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单位主体责任
(一)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该场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承包、租赁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新能源发电企业内部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防火、灭火基本技能、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维护与操作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且必须持证上岗。
(三)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当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并定期开展消防救援培训及演练,发生火灾时应当履行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 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保障疏散走道、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门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5.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6.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7.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8. 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工作档案。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证新能源发电企业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企业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2. 统筹安排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7.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需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以外的企业,可采取单位自建或多单位联建等形式,建立专职消防组织,并对人员、车辆、装备、经费及队站建设予以合理保障。
8. 针对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1.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 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走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日常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9. 管理本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10.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职责
1. 持证上岗,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和规程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证消防控制室的设备正常运行。
2. 针对火警信号反馈,应当按照消防控制室接警处警程序处置。
3. 针对故障报警信号反馈应当及时确认,并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当立即向单位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 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八)消防设施操作员职责
1.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2. 按照制度和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及时消除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问题,不能排除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4. 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操作、故障和维护保养记录。
(九)保安人员职责
1. 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2. 发现火情,应当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十)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及操作人员职责
1.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作业前审批手续。
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3. 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十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队员职责
1. 熟悉单位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情况。
2.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3. 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技能训练,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
4. 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十二)企业员工职责
1. 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2. 熟悉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参加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 清楚企业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
4. 每日到岗后及下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规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有关人员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每日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和部位。防火巡查、检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消除时,应当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一)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不锁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使用的物品;
4.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设置正确、清楚;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7.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车道、消防车灭火救援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3.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5. 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6.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7.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情况;
8.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9.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情况;
10.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1.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情况;
12.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3.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十二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对新上岗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企业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七)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外)消火栓应当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符合规定要求;确保消防水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控制柜开关处于接通和自动位置。
(六)对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关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的责任。
第十七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宜与城市“大数据、物联网”中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传输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第十八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当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当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有专人看护;
(四)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厨房烟道应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六)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当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人员办公、居住和活动的场所内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其他区域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根据需求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应当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当由专人管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当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消防档案应当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等,留档备查。消防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三)消防档案的内容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四)消防档案应当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五)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3. 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 微型消防站设置及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5.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7.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8. 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9. 新增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新增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六)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会议纪要、决定;
2. 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3.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的记录以及委托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合同;
4. 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5.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6.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动火审批等记录资料;
8.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10. 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承诺书;
11. 火灾情况记录;
12.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消防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DL5027-201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GB50229-201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797-2012《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灭火救援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内的建筑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不应擅自停用、改变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设施,不应降低建筑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的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增加疏散距离,影响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按照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当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之外,新能源发电企业内的其他建筑物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标准规定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之外,新能源发电企业内的其他建筑物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宜具备无线联网和远程监控功能。
第二十八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内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应当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当采用金属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当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办公楼、宿舍楼、调度楼等建筑物的疏散走道不应设置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等影响安全疏散的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员工宿舍值班室应当配置灭火器、喊话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对讲机等消防器材。
第三十二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员工宿舍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器具;使用蚊香等物品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卧床吸烟和乱扔烟蒂;宿舍内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每间宿舍均应当设置用电过载保护装置。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
第三十三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根据火灾危险隐患重点部位实际情况,按照GB/T38315-2019《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要求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及疏散逃生演练。预案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二)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三)火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担负消防救援队到达之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职责。
第三十五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成立由当日值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的职能小组,接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承担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职能小组设置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通信和联络;
(二)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扑救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伤员;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三十六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确认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
(二)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和承担有灭火、疏散等职责分工的相关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遇人员变动或其他情况,应当及时修订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演练记录应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最终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国家和青海省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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