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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10000006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10-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关于加强农牧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农牧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及广大农牧民群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三农”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农牧业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农牧业安全生产相关事宜郑重告知如下,请予严格遵守。
1.严禁违规售用禁限用药物及兽用生物制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及国家相关禁限用药物名录规定,禁止销售、使用原料药、假劣药、过期或变质药、违禁药及其他禁用化合物;严禁在动物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违禁药品。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相关部门越权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严禁未经许可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2.严禁违规购买农兽药。严禁通过非法渠道(如无证商贩、违规网购)购买农兽药。
3.严禁超范围或超剂量用药。严禁种养殖生产环节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禁饲料中超剂量使用添加剂。严禁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内采收、销售农畜产品。
4.严禁非法倒卖农资。严禁非法倒卖化肥、有机肥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
5.严禁违规处理农产品。严禁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严禁私屠滥宰和销售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6.严禁违规捕捞行为。禁止在青海湖封湖育鱼期、黄河流域禁渔区或禁渔期内进行捕捞活动;严禁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7.严禁违规使用机械。严禁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农机具;严禁违规载人载客、超载超运。
8.严禁违规调运畜禽。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调运动物或动物产品;严禁倒卖、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及畜禽标识。
9.严禁农牧业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农田水利设施、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规排放养殖污染物、违规处理残膜等。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农牧部门协同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共同维护农牧业安全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监督电话 :0974-5943704(海南州)
0974-8522498(共和县)
0974-8553341(贵德县)
0974-8502415(贵南县)
0974-8592806(同德县)
0974-8581319(兴海县)
海南州农牧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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