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300000025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12-1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议提案 |
关于省人大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44047号 建 议 的 复 函
尊敬的周本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兴海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取暖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州级财政部门坚决贯彻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2022-2023年州本级对兴海县转移支付补助9133万元,支持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农林水、交通运输以及债务化解等方面工作。另外,在州委州政府的积极争取下,2023年省对下第一批、第二批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兴海县9617万元,同比增长29.8%。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逐省核定取暖费补助标准)的政策”,海南州(青海省环湖地区)为第二档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取暖费核定标准为145元/生/年。后续将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下一步,我州将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向省级财政部门争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充分考虑州级财力,统筹地方财政“三保”保障、“债务”化解和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给予适当倾斜。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海南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人大代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024年8月26日
(联系人:洛桑 联系电话:0974-8521018)
附件
代表姓名 | 周本加 | 建议号 | 第244047号 |
建议题目 | 关于提高兴海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取暖费标准 | ||
承办单位 | 海南州政府 | ||
1. 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的意见:
2.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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